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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煤矿安全生产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近年来每百万吨煤的死亡率一直在0.03%以下。目前,美国约有2100座煤矿,煤矿从业人员为10.87万人,其中矿工8.8万人。作为仅次于中国的世界第二大采煤国,2002年~2004年,美国产煤分别为9.94亿吨、9.73亿吨、l0.1亿吨,煤矿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分别为27人、30人、28人。2005年创下新低,仅22人。
作为世界主要产煤大国之一,美国的煤矿业也曾经历过安全事故频发阶段。19世纪后期到20世纪初期,由于生产技术和管理都比较落后,美国煤矿处于安全事故多发期。1907年,美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达3242人,创下历史最高纪录,其中西弗吉尼亚州的一个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2人死亡。
20世纪40年代以来,美国围绕煤矿安全生产,先后制定了10多部法律,安全标准越来越高。1968年,美国弗吉尼亚州法明顿的一个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此后美国政府迅速制定了新的《矿业安全和卫生法》,于1968年12月31日由总统签署并颁布实施。
1977年,美国对《矿业安全和卫生法》进行重大修订,增加了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安全法规内容,并建立了独立的安全监察部门——矿山安全和卫生署,由劳工部助理部长任局长,对所有矿业生产进行全面和严格的监察。矿山安全和卫生署为联邦机构,与各州、县政府没有从属关系,因而从机制上防止了检查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利益同盟。
《矿业安全和卫生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员与煤矿无任何隶属关系,他们必须具备煤矿工程师的资格,每年到安全培训学院轮训一周。任何煤矿发生3人以上的死亡事故,当地的联邦及州政府安全监察员不得参与该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必须由联邦政府从外地调派安全监察员进行事故调查,此外,还将追究可能引起伤亡事故和危害矿工健康的严重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新技术在煤矿业的推广和采用也是美国煤矿安全事故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美国矿业协会的报告指出,新技术在安全方面的贡献主要有4个方面:第一,信息化技术的广泛采用,增强了煤矿开采的计划性和对安全隐患的预见性。计算机模拟、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可大幅度减少挖掘中的意外险情,也可以帮助管理人员制订救险预案。第二,机械化和自动化采掘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下井人员数量,也就减少了容易遇险的人员。第三,推广安全性较高的长墙法,取代传统形式的坑道采掘。第四,推广新型通风设备、坑道加固材料、电器设备,提高安全指标。此外,矿山安全和卫生署下属的技术认证中心还对煤矿的设备进行质量检查和认证,并每月都在网上公布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
由于美国煤矿大量采用高新技术和设备,生产效率不断提高,煤矿就业人数逐年减少,到1990年时已减少到13.13万人。此后,煤矿就业人数继续减少,仅1992年至1997年间就减少了28.9%。
《矿业安全和卫生法》以及相关配套规章的实施,加上新技术的推广采用,使美国煤矿业生产走上事故低发的新阶段:20世纪前30年,美国煤矿每年平均因事故死亡的有2000多人;到20世纪70年代,年死亡人数下降到1000人以下;1990年至2000年,美国共生产商品煤104亿吨,死亡人数为492人,平均百万吨煤人员死亡率为0.0473;2004年美国生产煤炭近10亿吨,但煤矿安全事故中总共死亡27人,2005年这一数字更是降低到22人。
据美国劳工部发表的各行业事故率统计数字,美国的采矿业已成为较安全的行业,好于林木采伐、钢铁冶炼、运输及建筑等行业。
其实,美国的煤矿安全管理法律早期也存在很多不足,1968年西弗吉尼亚州法明顿发生矿难造成68人遇难后,美国政府于1969年颁布了《联邦煤矿健康与安全法》。该法规适用于包括露天煤矿和井下煤矿在内的所有煤矿,同时该法规创下了很多先河,诸如保护不安全生产煤矿的举报者和矿工代表陪同安全检查人员等。但在1970年以前,美国每天仍有1名矿工遇难,66位矿工受伤,为此美国国会于1977年通过《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加大强化治理力度,之后逐年走低。近30年来,尽管《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规定的一些惩罚措施已有所改变,但这部法案的基本框架没有变,它确立了几个基本原则:首先是安全检查经常化。每个井每年必须接受4次安全检查,露天煤矿则必须接受2次检查,矿主必须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建议改进安全措施,否则可能被罚款和判刑。其次是事故责任追究制。特别是当出现伤亡事故时,调查人员必须出具报告指明责任,蓄意违反法案的责任者也将被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第三是安全检查“突袭制”。任何泄露安全检查信息的人将会受到1000美元罚金或6个月监禁的处罚。第四是实施检查人员和矿业设备供应者的连带责任制。检查人员出具误导性的错误报告,矿业设备供应者提供不安全设备,都可能被处以罚款或有期徒刑。
在“执法”领域,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强调其独立性,并在机制上防止检查人员与矿主、地方政府形成共同利益同盟。1910年,美国在内政部下设立矿业局,但调查人员缺乏执法权力。1978年,根据《联邦矿业安全与健康法案》,美国改在联邦劳工部新成立矿业安全与卫生署(MSHA),以强化安全标准制定、监督安全生产、加强检查、调查处理事故和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研究。其所属的煤矿安全与卫生办公室下设l1个地区办公室和45个矿场办公室。这些办公室既与矿主没有利益关系,也和各州、县政府没有从属关系,各地的联邦安全检查员每两年必须轮换对调。每个煤矿要与两个以上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煤矿发生事故时由矿主组织抢救,必要时也可向当地警察求救。一支救护队下井救护,另一支救护队待命。任何矿山救护队都不得建在距矿井2小时路程以外的地方,救人要按MSHA的规定,每进展一步都要汇报,直至恢复生产或确认遇难人员无生还希望为止。美国现有116支矿山救护队,有4支救护队隶属于矿业安全与卫生署,29支救护队隶属于州政府,矿业安全与卫生署和州政府提供全额资金支持,每个队伍每年约需25万美元的资金。
MSHA可组织调查组,矿主、受害方家属、保险公司及投资银行也可以组织调查,但调查报告的批复权在MSHA。根据事故受害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大小确定赔偿数额,如果受害人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一般是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否则矿主还要赔偿一部分。事故调查多元化和赔偿标准的区别,有利于各方相互监督制约,能够有效保证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性。
美国煤矿安全事故一般不追究政府的责任,因为政府不负责管理企业,主要是追究矿主的责任。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只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安全等。MSHA负责制定有关煤矿安全规范,颁布有关条例,并实施现场监察执法。MSHA与煤矿企业签订安全合同书,煤矿企业按合同规定组织生产,管理安全,双方自觉遵守。如果煤矿违反合同,MSHA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培训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也是被许多人忽视的环节。美国对煤矿工人和矿主的培训主要由矿业安全与卫生署下属的全国矿业卫生与安全学会负责。这个学会每年都举办短期安全培训班,各课程一般为期几天,针对的人员是联邦安全检查人员、各州检查人员以及矿主、矿业公司人员等。除了集中培训外,矿业安全与卫生局还在各州开办巡回性质的安全课程,主要向矿业工人讲授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设备操作等。煤矿工人参加培训是免费的,经费从劳工部的培训费中支出。此外,矿业安全与卫生局还充分利用网络,在网上提供免费的交互式培训课程,开放网上图书馆,将矿难调查报告、安全分析等资料和档案在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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