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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太原1月28日电(记者陈忠华)据山西省晋城市有关部门介绍,现已查明,在“15”事故中,大阳煤矿万里井矿长和生产副矿长有迟报、瞒报的重大责任。
经调查,万里井属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是其属下大阳煤矿分公司的一个技术改造矿井,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事故发生时该矿正处于技改结束、联合试运转阶段,且该矿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等六证齐全有效,不存在无证生产。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2010年1月5日14时30分,该矿在3102工作面,超量回收采空区垮落的顶煤,致使工作面支架失去抵抗向采空区侧倾倒的能力,在工人们清煤移架作业时,支架的平衡受到破坏,造成大面积上覆煤垮落,推倒支架造成事故。当班入井83人,自行出井77人,6人死亡。类别为顶板事故,性质是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矿长陈文奎和生产副矿长张国会决定不上报此次事故,直接与遇难者家属商量私了,在未达成赔偿协议,无法瞒报的情况下,才于事隔7日后的12日3时30分,上报给了兰花集团,兰花集团当即向市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
山西省晋城市政府于1月12日4时46分接到兰花集团大阳煤矿万里井“15”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了事故调查组奔赴现场对事故开展依法调查,并将事故上报至上一级部门。
根据调查进展,1月19日,晋城市公安部门对分别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和涉嫌迟报、瞒报责任罪的万里井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当班采煤队长等5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1月20日检察部门对兰花集团派驻万里井的4名驻矿安监员以涉嫌渎职失职立案侦查,进行了刑事拘留。
目前,事故调查已进入司法程序,调查还在进一步深入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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