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吾玄疑:让细则长矿工志气或许是天方夜谭 | |||
| 煤炭资讯网 | 2010-10-11 13:38:01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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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这一制度落实到位,河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督查检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作出刚性约束,领导不带班下井,职工有权拒绝下井作业。(河北日报10月9日) 为了救赎煤炭GDP带血的罪恶,保障煤矿工人生命健康权,为此国家出台《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然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河北省刚出台的《细则》正是为了长矿工的“志气”,灭领导的“威风”,把煤矿领导和矿工的生命安全捆绑在一起。只有让煤矿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悬于领导的头颅之上,他们才能体会到安全对生命的意义。 《细则》规定,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严禁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透过现实,我们不难得知这样的规定给力于矿工的志气实在有限。 最根本的是制度性的安排让资方和劳方站在了不平等的利益博弈台上,由于劳方在利益上受制于资方,煤矿领导当然是财大气粗,根本就没有对方发言的余地。在畸形的资方市场下,煤矿领导可谓是矿工的衣食父母,没有他就没有矿工的饭吃。在这样没有平等发言权的博弈中,煤矿从业人员的拒绝下井的权利只能是天方夜谭,只能是过一下口舌之瘾而已。 要想使《细则》能够直起旷工们权利的腰板,那就必须引入不受煤矿领导利益制约的第三方。俗话说“吃人嘴软,拿人手短”,只有一个和煤矿毫无利益瓜葛的第三方,他才能够理直气壮的维护正义。工会就是一个不二人选,它应该在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监督矿工领导上有所作为。 当然,如果没有更先进的制度走向前台,没有更健全的民主法治彰显正义,即使工会想有所作为那也必将是无能为力。煤矿从业人员能否实现行使自己的拒绝下井作业的权利,这不仅取决于矿工自身的努力、工会的作为,更取决于政府的以人为本的政策落实情况,在设计出台制度、政策时考虑的周到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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