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道“下井令”执行下来缘何非得三令五申 | |||
| 煤炭资讯网 | 2010-10-11 13:39:48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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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7日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将正式开始施行。针对此前个别煤矿以突击提拔“矿长助理”的方式应付相关规定的现象,国家安监总局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黄毅在接受中央台记者满朝旭专访时表示,对于通过任何方式替代矿领导下井代班的现象,都要严肃处理。 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开始实施之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再次重申了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要求,并就对“下井令”落实情况的监督、处罚措施作出详细规定。这是政府部门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政令的第几次重申,笔者没有仔细统计,以后会不会发文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作出重申、补充规定,甚至最终上升到“法律”的层次,笔者更无法预期。诚然,从安监局出台的新规中,公众不难解读出政府狠抓煤矿安全生产、遏制矿难高发势头的决心和毅力,并对新规的实施效果充满期待,但落实一道“下井令”缘何非得政府三令五申,其背后折射出的深层次原因引人关注,令人深思。 人们至今仍留恋N年前领导干部与工人农民“同吃同住同劳动”的“三同”年代,领导下车间、入矿井、到田头,深入一线,访贫问苦,每年劳动不少于多少天,接受劳动改造;煤矿、石油生产更是“工人三班倒,班班见领导”。那时候,工人身上有多少汗,干部身上就有多少汗,工人身上有多少油,干部就身上有多少油。如今,生产条件改善了,生活水平提高了,但领导与群众的距离拉大了,干群的感情日渐淡漠,领导越来越象“领导”,百姓越来越趋“草根”,与干部相濡以沫、同甘共苦近乎群众的一种奢望,就连“领导与当班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制度都难以落实,甚至会冒出“陪死”一说。 常言道,“军令如山倒”、“令出法随”。国家的政令、法规一经出台,每个公民都应令行禁止,不折不扣地遵照执行,无须一再三令五申强调。然而在规则意识普遍缺失的中国,凡事没有政府的三令五申恐难奏效。就拿“下井令”来说,早在2005年4月份,安监总局就发文,要求实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并将其作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一项重点监察内容。规定要求,集团公司正职领导深入井下不得低于3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不得低于4次/月。后来安监总局又联手国家其他部门两次出台有关“指导意见”。然而5年过去了,“下井令”几近沦为一纸空文,以至于国务院不得不再次抬出这项旧政策,进行强调。“下井令”陷入了“边际效应递减”的怪圈。 中华民族是充满智慧的民族,可惜有些人的“才智”不是用在千方百计创造财富、履行职责上,而是绞尽脑汁钻制度操作的空子,逃避规则约束,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潜规则。对“领导干部下井”规定,他们先是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在国务院“强调”之后又玩起“概念”游戏:或虚晃一枪、走马观花,签个到、照张相、转一圈就算“下井”,或火线提拔“领导干部”,用“矿长助理”作下井替身,真可谓心思挖空、方法想尽,无所不用其极。然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国家安监总局这次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对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要求更具体、标准也更严格,不仅规定了下井的时间、方式和交接班制度,而且还制定了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企业监督、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内的庞大监督体系,对监督检查内容、方式、次数和违规处罚标准以及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的监督检查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不知习惯于耍小聪明的煤老板还会使出怎样的花招。 严厉的制度还要靠铁腕执行,但愿国家“三令五申”的过程成为制度不断健全完善的过程,社会期待着政府的“下井令”在政策与对策的博弈中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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