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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拒带炸药下井 班长打断他鼻梁

煤炭资讯网 2010-10-12 7:52:11    要闻
 

    法院判决:算工伤
 
    本报讯 (记者 李澜 通讯员 杨君相)携带炸药下矿井,需要专业人员。矿井班长让工人携带炸药被拒绝,班长一气之下将他打伤。昨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这是工伤。

    矿工不带炸药被打伤
  
    2008年3月3日,田某与涪陵白涛煤矿签订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进行采煤、掘进等井下工作。同年9月5日交接班时,班长肖某某要求田某在上夜班进矿井时,顺便将炸药携带进矿井,田某拒不携带,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肖某某将田某打伤。经诊断,田某鼻骨中下部粉碎性骨折。
 
    同年10月13日,田某之妻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根据相关规定,社保局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今年4月17日,煤矿一纸诉状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要求其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法院判决维持了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白涛煤矿仍不服,上诉至市三中院。

    法院认定这是工伤
  
    煤矿称,田某不同意携带炸药下井并与班长肖某某发生纠纷,虽系工作原因引起,但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双方的行为应属斗殴;田某是掘进工,工作场所在井下,斗殴发生在下井途中,不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的田某受到暴力伤害事件,发生在交接班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田某不是白涛煤矿的爆破作业人员,班长肖某某要求田某将炸药携带进矿井,不符合规定,田某拒不携带炸药进矿井,属于履行安全生产的工作职责。
 
    田某为履行安全生产的工作职责拒不携带炸药进矿井,被班长肖某某打伤,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新闻网 记者:李澜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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