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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1000多名煤矿领导下井带班

煤炭资讯网 2010-10-14 9:25:50    要闻

  10月11日,记者从娄底市煤炭局获悉,从10月7日开始,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发布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正式开始施行。娄底市坚决及时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规定》精神,现在娄底市251家正式煤矿共有1000多名领导执行了下井带班制度,将使煤矿安全生产多一份保险。

  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介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制度一直存在,但相关要求都是以《指导意见》的形式下发,对企业的刚性约束不强,执行效果欠佳。此次出台的《规定》中,要求更具体、标准也更严格。在责任主体上,明确规定煤矿、施工单位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在下井次数上,要求每班都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在下井方式和时间上,要求带班下井领导与当班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对带班下井领导的职责,《规定》强调了三大方面:带班领导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遇到险情时,带班领导要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须公示。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煤矿从业人员有权不下井作业。

 

   事故煤矿违规最高可罚500万元。此次出台的《规定》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未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等情形,有关部门将对煤矿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事故煤矿,有关部门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20万元(一般事故),50万元(较大事故),200万元(重大事故),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段志光/报道 杨志慧/编辑) 



来源::娄底日报作者:段志光      编 辑:徐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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