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矿难频发当反思监督体系 | |||
| 煤炭资讯网 | 2010-10-18 8:18:04 头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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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清晨6时左右,河南平煤集团平禹四矿发生瓦斯突出事故,事故已造成26人死亡,尚有11人被困井下,生还希望渺茫。 当地搜救工作正在进行。人命关天,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付出百倍努力,决不轻易放弃。目前井下瓦斯浓度很高,给救援工作造成了困难,我们希望有更多的人能够生还,也希望救援工作平安顺利,避免再次发生悲剧。 这个煤矿不是第一次发生事故。两年前,这个煤矿的同一矿井、同一作业面就发生过瓦斯突出事故,当时造成23人死亡。来自煤矿方面的说法称,那次事故发生以来,煤矿一直在进行防止瓦斯突出治理。那么,为什么相同地点再次发生相同的事故?本次事故的具体原因需要调查,重蹈覆辙的原因同样需要做出解释。 同一煤矿两年内发生两次同样事故,我们很难认为有关方面在煤矿监管与治理上没有尽心用力。事实上,近年来,煤矿安全的社会关注度比以往更高,国家监管和问责的力度也都超过以往,但实际效果仍然不容乐观。 每次发生矿难,我们都能见到国家安监部门负责人的身影,他们能够对地方形成压力,然而疲于奔波各地,从一个侧面说明国家安全监管恐怕力不从心。矿难频发与现有的监管体系不无关系。我国安全监管体系并非垂直管理,承担直接监管职能的主要是地方政府部门,与环境监管相似的是,因为种种利益关系,地方职能部门对处于同一地方的煤企的监管,很难说能做到严格有效。这一点,在许多矿难中都有体现。 避免发生矿难,最终仍要通过监管来实现。目前,对煤矿安全的监管面过窄,治理和监督力量也过于单一,主要是依靠煤矿企业的自觉以及地方部门的监管等内部监督形式,后者如上述所言,也并不能让人放心。而社会监管,也就是外部监督形式相对缺失。面对矿难,人们在大多数时候只能表达愤怒和不满,对安全监管事务却没有太多办法,无力感往往伴随着每次矿难。 因此,煤矿安全监管在坚持专业精神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引入社会监督力量,丰富监管形式。这一方面体现在大众传媒的监督,矿难发生后,媒体可以公开报道,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矿难信息及其发布不能被封锁或者垄断起来。如果基本的知情权、媒体的报道权不能得到保证,社会监督就无从谈起,回避甚至拒绝公众了解情况的意愿,实际上就是排斥外部监督。与此同时,社会专业机构也是一种监督力量。在一些国家,保险公司也能够介入到煤矿安全监管之中。 我们还要看到,社会监督也意味着,民意要能够对负有监管之责的政府部门和官员形成直接压力,使他们不能掉以轻心,让监管流于形式,也就是说,民意可以决定责任官员的政治前途,因矿难而受到处分的官员异地任职甚至升迁的情况,是不被接受的,也不是安全监管的正常状态。 不仅是煤矿安全领域,医疗、教育、环保等许多公共事务领域出现的问题,其实都与缺乏公众的外部监督有很大关系。问题不断发生,正说明主要依靠内部监督、排斥公众外部监督的监管体系,已经越来越难以为继。开放监管体系,引入社会监督力量,不仅为现代治理之当然,也是现实状况的紧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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