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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情妇日记:有诽谤无隐私

煤炭资讯网 2010-10-23 8:00:01    一事一议
  近日,有网帖爆出广州某处长与情妇之间情感纠葛和性丑闻的日记。网贴中涉及的官员称内容纯属虚构,他已向公安局报案,将追究发帖者责任。(大洋网10月21日)

  若日记内容纯属虚构,那么,发帖者肯定是构成诽谤了。但爆料若属实,算不算“侵犯他人隐私”,如某律师所称的“应负民事责任”呢?

  公民隐私权利,属于法律范畴的定义,律师从职业角度上依法说法,或许是有道理的;然而,以现代政治伦理的角度看,官员隐私权不同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政府官员因其执掌公权,因此属于社会监督的对象;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政府官员进行的监督,很多时候将无法避免涉及官员隐私问题。那么,社会公共利益高于官员私权利的语境下,官员必须让渡一些私权利而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就是所谓的“公职人员私权利有限原则”,它是现代政治伦理理念所奉行的通行原则。

  在西方法制国家,政府官员的隐私问题,甚至具体细节,是可以在媒体公开曝光与谈论的。曝光官员隐私不用担心任何忌讳,甚至司法上对捕风捉影的官员隐私爆料,也持认可和保护的态度,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爆料者存在主观恶意,被曝光隐私的官员追究爆料者诽谤罪的胜诉几率极小。比如,意大利总理贝卢斯科尼,其私生活不甚检点、涉及男女关系的丑闻多次被公布在媒体上,但从来就不存在中国律师所称的“是否经他人同意”的问题。这倒不是说鼓励公民窥探官员隐私,而是因为,这样的制度与政治理念意在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关注官员隐私,实质上是关注官员隐私活动是否伤害到公共利益。

  官员“包二奶”,纳税人有权知道官员有没有利用公款支付“包养费”,为“二奶”谋取好处没有。再者,个人道德伦理方面的问题,制度上所奉行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普通公民私生活越界属于个人道德问题,而对于官员来说,其个人道德上的瑕疵和污点必然对其仕途产生影响。因此,社会对官员私生活的监督,也就不存在“侵犯他人隐私”一说。

  如果上述道理是成立的,那么,曝光“处长包二奶”或“情妇日记”,属实的话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处长利用职务之便为其情妇谋取利益果真存在的话,公民就正当的监督权利——拿我们的血汗钱玩儿女人,还不许曝光他,天下岂有此理? (马涤明)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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