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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朝喜:执法监察行为当为安全生产有力护航

煤炭资讯网 2010-10-8 9:20:33    一事一议

  10月7日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将正式开始施行。针对此前个别煤矿以突击提拔“矿长助理”的方式应付相关规定的现象,国家安监总局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黄毅在接受中央台记者满朝旭专访时表示,对于通过任何方式替代矿领导下井代班的现象,都要严肃处理。(据10月7日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
  一个月前,国家安监总局正式公布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明确要求,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必须轮流带班下井,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频率上,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国家安监总局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黄毅接受中央台专访时指出,之所以出台这么严厉的规定,就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现状管理——而事实上,我们看到,当前被曝光的一些地方出现的问题令我们担忧:如某些地方通过其他“灵活”的方式来替代矿领导下井代班,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使中央的政策打了折扣。
  我们应当看到,国家安监总局正式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所经过的考虑是相当长远的——面对着国内那些令我们触目惊心的煤矿安全事故,我们实在很有必要进行安全防范方面的反省了:那都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那都是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敬畏的生命。如果我们不能够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这些从事危险行业的生命安全的话,那么,我们社会发展的“以人为本”从何谈起?那些带血的GDP岂不是令我们良心有悔?
  执法监察行为当为安全生产有力护航。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正式开始施行后,笔者认为,我们应当通过加强执法监察行为,使该《规定》得到有力的执行。一是对《规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宣传舆论氛围;二是要加大执法力度,组织执法检查组深入开展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三是实行有力的问责,以严格的问责制度使相关人员受到法律的制裁。能过这样的办法,笔者相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落实效果会更加明显,使煤矿工人的权益得到更有力的维护。



来源:河南商报(郑州)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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