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煤监局严厉督促地方煤矿落实好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 |||
| 煤炭资讯网 | 2010-10-9 10:00:45 要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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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煤监局在组织监察人员认真学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的基础上,明确了下一步对地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实施情况的重点监察内容、方式和处罚标准。 结合辖区地方煤矿实际,辽宁煤监局决定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重点监察煤矿: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井下交接班记录等。对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抄报辖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未按规定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的,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对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边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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