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煤监局制定下发《煤矿较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等三项制度 | |||
| 煤炭资讯网 | 2010-11-12 22:59:28 要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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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煤监局制定下发了《煤矿较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煤矿事故举报信息核查制度》、《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通报会制度》等三项制度。 《煤矿较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规定较大事故由省局负责督办,制发督办通知书。督办事项主要包括:一是及时依法组建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二是及时召开事故调查通报会,下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意见;三是在法定期限上报事故调查报告,落实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意见;四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关闭应当关闭的事故煤矿;五是落实领导的批示要求,以及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煤矿较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要求,各分局接到督办通知后,要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督办事项要在调查组会上通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要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和预计完成的具体时间。督办事项完成后,要有督办案件结案报告书。一般事故的督办,由分局比照《制度》执行。 《煤矿事故举报信息核查制度》界定了有关处室在举报信息核查方面的职责,明确了核查的内容、重点和分类处置要求,并从制订工作方案、收集事实材料、获取证人证言、做好现场勘察、集体审查认定、答复与归档“六个环节”对核查工作分别进行了规范。 《煤矿事故举报信息核查制度》规定,实名举报瞒报事故的,经核查属实,对首次实名举报人,依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通报会制度》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通报会的组织形式、参会人员、通报内容、宣传报道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事故调查通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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