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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兼并主体不应有“国有”“民营”之分

煤炭资讯网 2010-11-17 13:54:29    焦点话题
 

  ——专访山西省社科院能源所所长王宏英

  “兼并重组不应该分“国有”和“民营”的概念,而应该是谁的竞争力强,谁的产业水平高,谁能给煤矿企业带来好处,谁就应该成为兼并主体,而且要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来开展兼并重组工作。

  编者按

  近日,国家能源局向31个研究成果颁发了2008—2009年度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这是国家能源局成立以来第一次,也是多年来我国能源领域第一次颁发的软科学研究最高奖项。这批获奖成果均以我国能源领域相关重大问题为研究对象,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对提高能源工作水平、促进能源科学发展和政府科学决策有重要参考作用。

  本报特联合国家能源局政策法规司推出了系列专访和专栏。本期专访嘉宾是获奖成果《我国煤炭工业可持续供应能力有关重大问题研究》主要完成人——山西省社科院能源所王宏英所长。

  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并将加快下一步兼并重组工作的步伐。《通知》中所提及的“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和民营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支持优势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等内容有何意义?山西省推动煤炭企业重组工作有哪些成功经验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从可持续角度科学确定产能

  中国能源报:我国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供应能力总体情况如何?

  王宏英: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也是保证国家能源安全的最主要因素,它的供应能力影响到我国能源的总体供应情况。关于我国煤炭工业目前的供应能力情况,应从全国煤炭资源总储量、煤炭工业发展水平、生态环境约束等三个方面考虑,目前我国煤炭的总体供应能力比较可靠。

  然而,从可持续发展角度来看,我们应对煤炭供应能力有一个科学的评价和研究。因为煤炭是传统不可再生能源,在其开采过程和加工转化利用过程中会破坏环境,且我国煤炭资源总储量在全球来看也不是很高。山西省社科院能源所曾做过一个关于生态环境约束条件下我国煤炭供应能力的研究课题,该课题通过综合考量和评估,预测出煤炭年产38亿吨的数据。对于我国来说,38亿吨是可开采的上限,这个数值是在资源环境可承载、市场供需基本平衡情况下的煤炭合理供应能力,超限会对矿区的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能源报:是否有行之有效的措施将煤炭需求量控制在38亿吨的限量之内?

  王宏英:从目前看还没有特别有效的办法。我国目前实行的节能减排政策和措施,是针对煤炭消费端而非供应端。我国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时期提出了有效控制能源供给量的建议,即能源供需要坚持“基本平衡、适度偏紧”原则,杜绝此前无限制供给的情况。前段时间国家发改委对高能耗省份采取限电限产等约束措施,这些措施如何更具可操作性,仍是一个值得好好研究的课题。

  此外,应该像制定节能减排约束目标一样给能源消费强度制定一个量化指标,以便于考核并使其与经济发展相挂钩,从而遏制能源无效和过剩供给。这样既能降低能耗,又能减少污染物排放,节能减排工作也就更易于开展。 

  兼并重组“三跨”是大势所趋

  中国能源报: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和民营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怎样看待支持民企成为煤矿企业兼并主体这一政策规定?

  王宏英:煤炭行业并非垄断性行业,市场化程度很高。因此,兼并重组不应该分“国有”和“民营”的概念,而应该是谁的竞争力强,谁的产业水平高,谁能给煤矿企业带来好处,谁就应该成为兼并主体,而且要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来开展兼并重组工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实际上无论谁兼并谁,考核的唯一标准就是兼并主体的产业水平。所以只要是现代化水平高、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小的企业都完全可以成为兼并主体,根本没必要分“国有”还是“民营”。从山西省到其他煤炭大省以及国家层面,都应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来开展兼并重组工作,区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反而容易造成矛盾和误解。

  中国能源报:《通知》提出,“支持优势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您怎样看待这一支持政策?该政策的提出是否切实有利于促进煤企资源进一步整合和优化发展?

  王宏英:我个人认为,现在提出支持“三跨”是对我国“十一五”期间开展煤矿行业兼并重组工作实践的总结,我国煤炭行业在“十一五”期间积极推动煤炭企业上下游的兼并,如焦化企业可将业务上延到煤矿,下延到化产,而煤矿企业可以办电厂做建材,这是跨行业重组的表现。此外,还有以神华、鲁能、兖矿为代表的跨地区兼并重组。

  下一步,煤炭行业还要继续朝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这一方向发展,这也是解决我国煤炭行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一些突出问题(煤电矛盾、行业之间矛盾、单个企业规模快速扩张、提高规模效益和集中度)的有效途径,并成为未来煤炭行业发展的大趋势。事实上,山西在跨行业兼并重组上的跨度很大,“十一五”期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山西能源建设指导意见”,就提出要在山西煤炭基地建设煤、电、路、港、航一体化的大型综合性企业。 

  推动重组要坚持市场化手段

  中国能源报:山西省内煤企兼并重组工作目前进展情况如何?

  王宏英:目前没有太多新情况,只不过是工作内容有些新的变化,目前已由过去的草签协议、变更企业名称、进行补偿评价等纸面上的工作阶段,进入到实质性的接收接管阶段,而且总体进展比较顺利,现在全省煤矿接管率已经达到90%以上。

  当前山西省正在进行煤企兼并重组接收接管阶段工作,并将于今年年底结束,目前各项工作进展也很不错。根据工作目标,全省要实现煤企主体接管率、进驻率、企业名称变更率、采矿权证变更率、兼并重组草签协议达到90%以上。此外,因为煤企兼并重组计划退出的民营煤老板,如果认为补偿周期太长的话,可自愿将应补偿金额入股新成立的煤矿企业。

  中国能源报:目前山西省内兼并重组工作,有哪些值得借鉴的成功经验和尚需改进的不足之处?

  王宏英:山西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还在进行中,国务院最近所转发国家发改委的《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就是经验,因为《通知》中所支持和鼓励的工作模式,不能不说是在借鉴山西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经验基础上提出的,如其中的“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和民营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就是直接借鉴了山西经验。

  山西省在推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上的经验固然值得推广,但也有一些亟待改进的地方,这也需要其他省份在将来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过程中加以注意。

  首先,在煤企兼并重组政策出台前应进行科学详细的论证,不能过于简单的处理太复杂的问题,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其次,对于涉及产权的问题应拿出具体的政策措施,因为这牵涉到各方利益,轻视不得;最后,推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要坚持市场化手段,建立矿权的二级交易市场,并让企业在这个市场中自主交易。而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应该是制定好“游戏规则”,然后让企业按照国家制定的“游戏规则”去开展实施。本报记者 李永强



来源:中国能源报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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