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周末报记者 李伟虹
今年7月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之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发布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导带班下井的两个配套文件,对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执行做出了种种详细规定。
然而,就在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出台不久,有媒体曝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环江县朝阳煤矿提拔7名矿长助理顶替矿领导带班下井。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10月15日通报称,朝阳煤矿的做法是十分错误的,并责令朝阳煤矿立即纠正这种错误做法。要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煤矿中层管理人员不得顶替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严禁以“矿长助理”、“带班矿长”、“值班矿长”等名义顶替煤矿领导带班下井。
执行存在客观困难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察一处的徐能火处长向《北方周末报》介绍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采矿行业出现了很多私营、股份制企业,存在着决策人不下井所以不知井下情况的问题。新制度要求矿领导与工人同下同升矿井,自然会提高矿领导对生产安全的重视程度。另外,也能够促使矿领导及时解决井下生产发现的种种安全问题,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这一制度的出台,对矿山生产安全无疑有着积极的意义。
“但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的一些实际困难也是客观存在的。”徐处长说。
由于减员增效节约成本的原因,一些采矿企业矿领导只有3人,无疑占用了他们进行日常工作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就需要聘用、提拔矿山领导,对企业来说,无疑会增加经营成本;地质、采矿、测绘等专业人才供给短缺;监管人员相对不足。
徐处长介绍说,之前内蒙古安监局监察人员曾对包头、鄂尔多斯地区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察,各都制定了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现场检查时矿区领导都在井下,也有矿领导下井工作交接记录。
本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10月26日起,内蒙古安监局又深入盟、市矿区,进行为期1周的安全检查,其中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执行情况是一项重要内容。近日,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就“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进行了多次讨论,将于近日正式公布。12月,煤监局的监察人员也将深入矿区,就带班下井等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展开现场检查。
建议实时摄像监督领导下井
中国矿业大学安全工程学院的周福宝教授接受《北方周末报》采访时表示,领导带班下井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但要达到实效,关键看执行。
对于如何强化执行力度,他提出了自己的建议:领导下井带班不仅是要“下去”,还要发挥实际作用,对井下生产安全情况检查解决措施要记录工作日记,由工人、班组长签字。因此有必要安装摄像头,对领导下井、升井时间实时摄录,避免交接班记录造假。同时要及时加强业务培训,通过提高矿领导的安全生产业务水平,使其在井下带班过程中,更有效、合理地解决问题。
周福宝教授认为,“矿领导带班下井”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一项积极措施,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对于提高采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还有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亟待解决。地方政府、采矿企业从发展经济、创收增效的角度出发,过度挖掘、开采矿山资源,致使处于矿体、作业机械超负荷状态,而一些不具备生产条件的采矿点,也往往在地方政府、企业经营人利益驱动下,关停不及时、不彻底,造成事故隐患。解决这个问题,应由国家有关部门按各地实际生产条件等情况,合理规划、部署。
另外,国家对矿井的安全装备不应统一标准,而应因地制宜,各取所需。各地安监部门应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安全设备标准,让企业把钱用在提高装备性能和生产现代化水平上,减少生产作业人员,减少生产地点,从而降低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