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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官员与良家女私通后果很严重

煤炭资讯网 2010-11-24 19:40:16    一事一议

  在《水浒传》里,小官员宋江包养郓城县头牌妓女阎婆惜,按照宋朝的法律,宋江是无罪的。同为小官员的张文远(不是三国张辽)与阎婆惜通奸,按宋律,张文远就犯罪了,而且罪行很严重,极有可能是宫刑,虽然书里没有具体交代。为什么差距这么大呢?原因就在于阎婆惜身份的转变:妓女被包养可视为从良。

  在古代,官员与妓女胡搞,不算通奸;但是,妓女一旦从良,成了良家女,官员再去招惹人家,那就对不起了。如果宋江没通匪,而是走正常法律程序,估计张文远这小子要断子绝孙。西门庆与潘金莲通奸,性质又有不同,西门庆是民,最多杖一百,游街示众,如果没有武大郎的死,武松杀西门庆,就属于执法过当。

  别以为在古代当官都很牛,官字两个口,要啥啥都有,实际上,据赵炎查阅资料得出结论,从秦朝开始,一直到明清,官员在男女通奸的事情上,混得连老百姓也不如。

  做官的可以娶三妻四妾,可以逛青楼妓馆(清朝不允许),就是不可以随便勾搭良家女,勾搭了就犯了通奸罪,不光要受到朝廷严厉法办,连被人动私刑杀了,官府也不管,死了也白死。

  据宋人《北梦琐言》里说,仁宗嘉祐三年,都察院有位御史叫陈诲,经常去他老师家里走动,时间长了,居然与老师的女儿勾搭成奸。某日,二人正在幽会时,被捉奸在床,老师发动家丁棒打鸳鸯,陈诲被活活打死。此案报经开封府审理,当时审判官不知是不是老包,反正判决结果只有四个字:陈诲活该!这条规定的始作俑者是秦始皇,他在著名的“会稽刻石”中明文规定:“夫为寄,杀之无罪”。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多大的官,如果你犯了通奸罪,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杀死你,你还不能喊冤。这一条被后来的各个朝代所沿用。

  历朝历代惩治犯通奸罪的官员,几乎都用了重典。秦朝就不必说了,西汉官员犯通奸罪,一律按强奸罪严办,处以宫刑(《杂律》)。汉武帝时期的著名音乐家李延年,做官时与良家女通奸,就被阉割入宫养狗。隋朝开皇时虽正式废除了宫刑,以后历代刑制不见这一条了,但皇帝们喜欢任意施加,宫刑始终未绝。比如,唐宋明清官员犯通奸罪,一般是罢官流放,但也有被处宫刑的。明洪武九年,南京皇宫营建勤身殿(承包商不是沈万三),有司发现当值官员与民工之妻私通,朱元璋听后大发雷霆,除施以该官员宫刑外,竟然还要把2000多个工匠全部阉割,幸亏有人竭力谏止,才使这些工匠免遭惨祸。可见官员犯通奸罪,后果有多严重。

  奇怪的是,老百姓犯通奸罪,受到的处罚却普遍轻得多。秦朝是唯一的例外,在通奸罪面前,秦朝官民人人平等,都要受到严惩。秦始皇这么做,可能因他母亲与吕不韦、嫪毐等人通奸的故事有关,秦始皇恨极了通奸者。汉代老百姓犯通奸罪,双方“完为城旦舂”,即男的去劳动改造修城墙,女的去舂米。唐朝以后,虽然各种律法更为完善,但是,在通奸罪上却一直延续了汉代官重民轻的原则。比如,唐代老百姓未婚通奸,官府一般责成通奸双方结婚,不结婚就要挨板子,还要各处徒刑一年半,日后再不能结婚。已婚者通奸的,一般是二年徒刑。宋明清法律对通奸者进一步减轻到杖九十,另外,为了教育其他人,往往附加两人共戴一枷游街示众若干天。而对未婚男女通奸者处罚更轻,杖八十,依然要求双方结婚,我在《看古代强奸犯如何评价被害女子》一文中对这方面有所介绍,读者可以参考阅读。

  只是在行使私刑时,老百姓和官员待遇一样,死了白死,丈夫及家里人可以当场杀死奸夫和通奸的妻妾,民间经常发生通奸双方被家族处以沉湖、浸猪笼等私刑,在赵炎看来,就属于此类。宋代以前,妻子也可以杀死与人通奸的丈夫,且无罪,难怪宋代尽出“河东狮子吼”,原来法律鼓励女人嚣张。明清两代限制了妻子的私刑权力,允许丈夫当场杀死奸夫奸妇,妻子对于丈夫就不可以,女人地位随之一落千丈了。

  现代社会,通奸已经不再是罪名了。当官的与良家女通奸,大多归结于作风问题,却不必坐牢,除非还连带着严重的经济问题,那就另当别论了。民间的通奸者则比比皆是,一夜情、婚外恋、包二奶、养小蜜,均属于此类,再想动用私刑可不成了,无论男女还是家族,法律都严禁了的,真正实现了官民平等、男女平等,可谓显著进步。



作者:赵炎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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