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志明:“大决策”还须“细环节” | |||
| 煤炭资讯网 | 2010-11-28 21:08:06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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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湖南省煤业集团街洞矿业有限公司
一支笔签字,在各种手续齐全,特别是在监督机制完善的同时,可以带来办事的高效率,但如果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往往会滋生腐败的温床,“三重一大”由过去企业的内部制度上升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二办意见,无颖对推进国有企业民主决策、减少决策失误,有效避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腐败行为将产生积极的作用,这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必然要求,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才能避免拍胸脯式的独断式的决策失误,才能使企业少走弯路,避免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败下阵来。如果企业垮了,恐怕损失最大是普通员工,企业的领导人员也难免其责。
然而“大决策”还须“细环节”,在决策的过程中,必须严格决策程序,发挥纪检监察、职工群众民主监督的作用,特别是在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分配、劳保福利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然而就目前而言,职工代表大会所发挥的作用却难尽人意。与职工代表大会的热闹程度相比,职工代表的参加民主管理的热情却要低得多,各项报告是听而不议,或者是议而不深,纯粹是为了完成任务似的,即使是报告的内容,往往成绩谈得多,存在问题却是绕道而行,即使是关于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职工代表也难以发挥“参政议政”的作用,长期以往,即使是职工代表自已,有时也将职工代表大会自朝成“扣肉大会”,吃一餐了事。 职工代表最重要的三项权利为:听取企业关于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职工培训计划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并听取履行情况的报告; 审议讨论企业奖惩办法,劳动保护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职工代表三项权利的保障,有利于为企业的发展提供“金点良策”,避免企业少走弯路,特别是当前在高层、中层管理人员工资收入与普通员工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发挥职工代表在“工资协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等问题”的民主管理权利,有利于化解高、中层管理员工与普通员工之间的矛盾和企业的和谐发展,使平均工资体现更多“和谐”的理念,而不是不稳定的对抗与冲突,或者说是与企业的“离心离德”。 为此职工代表的选举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外,选举那些有思想,想为员工办实事的代表显得尤为重要,即使这样的代表“有刺头”,企业的经营者也应当有更高的眼光,站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因此这样的“细环节”,我们千万忽略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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