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足妇女”新名难让卖淫女抹去悲怆底色 | |||
| 煤炭资讯网 | 2010-12-14 7:25:07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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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再次重申: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用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卖淫女。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表示:“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
的确,在贫富分化严重、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的现实下,绝大多数失足妇女的境遇,其实都不是一种主动的选择,她们或为生活所迫,或被犯罪分子利用和胁迫。正视这样的时代根源和社会背景,并非无视卖淫嫖娼对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的恶劣影响,而是要认识到,这些从事不正当行为的失足妇女,更大程度上是应该救助的受害者,而非打击的重点对象。 然而很长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尽管色情行业禁而不绝,但“公捕”、“游街”、“示众”、“绳牵”卖淫女之类明显有悖法治精神的做法却不绝于耳,这一方面源于这些妇女的过度弱势,另一方面更源于一种有意无意的执法错位,不去深挖背后的黑恶势力和权钱勾结,而是把最容易“欺负”的失足妇女推到最前面。 对卖淫妇女视违法程度,区别情形予以处罚,对被强迫卖淫的受害妇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进行处罚,并启动对受害人刑事救助机制……这一系列人性化的举措,体现了难能可贵的权利理念的转变,是权力向权利的一次让步。不过也要认识到,这仅仅是一个开始,称谓易改,而权利的真正落实则非易事。一方面,观念的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在不少地方,打击卖淫嫖娼已然形成了一种“执行利益”化的趋势,成为部门牟利的手段。在利益诉求下,一些部门需要通过不断丑化和妖魔化这些特殊行业从业者,来为其创收提供合法合理性。因而,这不仅仅是一个观念问题,更是如何约束权力、规范执法的现实问题。可以说,执法部门逐利心态不除,“失足妇女”就难以抹去耻辱悲怆的底色。 (吴龙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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