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止电煤涨价之后怎么办? | |||
| 煤炭资讯网 | 2010-12-22 15:06:31 焦点话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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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做好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鉴于当前稳定物价总水平、管理通胀预期的任务繁重,煤炭和电力企业要从维护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加强企业自律,2011年产运需衔接中,年度重点电煤合同价格维持上年水平不变,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 国家发改委用这种看似严厉的口吻警告了煤电双方:要从经济稳定的大局出发,不能随便涨价,经济平稳运行才是政府目前最为关注的问题。当然,这其中也明确地说明了限制煤价上涨的原因:通货膨胀! 煤炭市场化已经进行多年,但是受制约因素影响,重点合同电煤价格从来没有真正市场化。2009年12月,发改委取消了“煤炭产运需衔接会”,改为供求双方自主分散衔接。当时,业内人士均认为,这是煤炭价格向完全市场化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是,出乎意料的是,仅一年之后煤价市场化改革似乎又大踏步地后退到了2002年的情况。虽然没有恢复“煤炭产运需衔接会”,但煤价却又受到了政府干涉。 当然,政府由于通胀压力,此次对重点电煤进行限价,是绝大部分的业内人士可以理解的。尽管业内普遍长期看涨煤价,但是关系购买电煤的中游发电企业的根本利润的电价却由于民生考虑不宜上调,发电企业面临极大的经营压力,五大电企叫苦连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考虑到经济运行的稳定,以及发电企业的压力,适当的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市场,也是无奈的应时之举。 但是,电煤价格完全市场化是大势所趋,行政手段干涉市场毕竟不是长远之计,究竟怎样才能避免下次的行政干涉?笔者认为,最主要的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 首先,继续加快推进电力体制和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厂网分离之后,电力体制改革基本上陷入停顿,输配电体制改革难以得到切实推进。因此,应该加快推进输配电体制改革,尽早恢复电网的公共产品功能,使利益在厂网之间得到更加合理的分配,合理增加电厂收益,在此基础上,继续推进竞价上网,逐步实现市场化的电价形成机制。这是从源头理顺煤电价格的根本。 其次,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实行累计税率资源税。由于当前的资源税仍是从量税,且税率过低,折合成从价税尚不足1%,因此,资源税已经不能发挥其调节作用,资源税改革势在必行。目前讨论中的资源税改革方案基本上多是将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仍按固定税率征收。资源税的作用主要是调节资源性级差收益,但是,考虑到煤炭资源的稀缺性日渐显现,煤炭价格长期看涨,煤炭成本转嫁能力大大增强,如果资源税改革仅将从量税改为从价税,仍然实行固定税率,资源税改革可能只会起到推高煤炭价格的作用,而调节资源性极差收益的功能或将完全失灵。因此,笔者建议实行累进税率资源税,在实现调节资源型级差收益的同时,对煤价上涨也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再次,加紧研究,适时出台碳税。征收碳税不仅是约束企业碳排放的重要手段,而且也能通过提高终端消费价格来达到减缓能源需求。目前,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仍然接近70%,而我国火电行业用煤量占据了煤炭消费总量的50%以上。考虑到火电行业是我国碳排放的主角,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火电企业作为碳税征收主体。但是,这种税应是前转税,可以允许发电企业将碳税成本完全转嫁给下游用电主体。这样的话,短期内可能会增大下游用电主体成本压力,推动物价上涨。但是,通过征收碳税,在提高能源消费成本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消费者减少能源浪费,降低能源消费水平,从长远来说,有助于煤价、电价保持相对平稳。此外,通过征收碳税,可能也会刺激发电企业提高资源使用效率,降低单位煤耗,从而实现节能与减排的长效良性发展。 (作者为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师)
《中国能源报》 (2010-12-20 第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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