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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老酒内有异物 厂家一赔十

煤炭资讯网 2010-12-27 13:40:40    天下事

 

  小李买到了过期的食用油、老李在老酒中发现了异物、张先生怀疑自己买到了假酒……事情发生后,三位消费者都提出“一赔十”的赔偿,但最终的处理结果却都不一样。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不一样的结果,先来看看这三起投诉。

  ●案例1

  买了过期食品,超市赔偿
  12月14日,小李在邱隘一家超市内购买了一桶金龙鱼2.5升装葵花籽油。付完款要走出超市时,小李发现该桶油的生产日期为2009年1月17日,查看保质期为18个月,已过期。小李当场要求超市方赔付10倍价款,但是遭到拒绝。随后,他向鄞州消保委邱隘分会进行了投诉。
  消保委工作人员经过询问与调查,确认为超市出售过期食品行为,最终小李获得超市的10倍赔偿。

  ●案例2

  酒内有异物,厂家一赔十
  12月17日,家住邱隘后新村的老李,在附近一家副食店购买了阿拉老酒。谁知,老李从老酒中喝出了异物,向该副食店提出了“一赔十”的索赔要求。副食店却只同意“一赔三”,双方协商不下,老李向鄞州消保委邱隘分会寻求帮助。
  消保委工作人员查看后确认该异物应是厂家在生产过程中不慎所致,主要责任在于生产方。消保委工作人员与酒的生产厂家联系后,由厂家给予老李10倍赔偿。

  ●案例3

  疑似假货,证据不足未获赔
  11月25日,鄞州消保委邱隘分会接到张先生的电话。张先生说,他在一家店内买的“泸州老窖”原浆酒味似白水,怀疑是假货,要求店家“一赔十”。
  随即,消保委工作人员与工商部门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中发现该店内所售原浆酒为正规渠道进货商品,并无假货销售,而张先生也无其他证据提供,所以张先生没能得到赔偿。
  消费者“一赔十”维权须知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上述的三个投诉有了不同的结果?究竟在哪些情况下,消费者的“一赔十”能得到赔偿?鄞州工商分局邱隘工商所的工作人员搬出了调解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不过,消费者在要求“一赔十”之前,首先要明确两点:所购买的食品是否已经或是可能会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经营者是否存在“明知”故犯的意愿。如果经营者出售“三无”食品、明显变质的食品、过了保质期的食品,那么可以认为是明知。
 
 


来源:现代金报      编 辑:兰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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