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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下发通知 新建煤矿单井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

煤炭资讯网 2010-2-12 10:04:38    要闻

  □记者 王倩

  本报讯 新建煤矿的最低“门槛”为年产45万吨;规模在15~30万吨/年的煤矿要实施兼并重组,煤炭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上的企业可作为兼并重组主体;县、乡辖区内发现非法煤矿,领导先“摘帽”再追责。昨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再次绷紧了煤矿安全生产这根弦。今后,再想建年产十几万吨的小煤矿是不可能的了。全省的煤矿生产将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单井规模不低于45万吨/年。全省各类煤矿,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为煤矿选任“五职”矿长(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时,其中一个硬性条件是:井下工作经验不能少于3年。

  对于生产规模在15~30万吨/年的煤矿,要实施兼并重组。具体来说,省内现有煤炭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上的企业,可作为兼并重组主体。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

  在今年年底之前,不符合条件的煤矿主动申请退出的,经核准后,全额退还其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价款等规费。但是,因查出违规生产而被关闭的矿井,相关费用不能退还。在乡镇政府辖区内,发现有非法煤矿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给予停职或免职处理,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县(市、区)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给予停职或免职处理,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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