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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发妻与“小三”夺夫战 律师建议以重婚罪起诉

煤炭资讯网 2010-2-28 8:18:47    天下事

  红网长沙2月27日讯 2009年,电视剧《蜗居》引发的“二奶”讨论让小三话题继“3377事件”、“姜岩自杀”事件后再度成为社会热点。而2010年春节刚过,又有一位被第三者伤害的女人上网发帖求助。近日,网友“lianglitiankon”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上公开举报,称一名比自己小23岁的“80后”女孩长期与丈夫同居,并已怀孕。尽管发帖人频频向计生部门举报女孩“非法怀孕”,却没能阻挡丈夫继续情变。又气又恨之下,她决定把“家丑”曝光于网络,以寻求社会舆论的帮助。

  妻子:小三已怀孕,“被离婚”很愤怒

  发帖人“lianglitiankong”在帖文中称,未婚女性李某(21岁)与已婚男性刘某(45岁)非法同居并已怀孕。而刘某曾公开承认,李某与其在一起时便知道他已结婚,并有一18岁女儿。

  在家人、尤其是女儿声泪俱下的劝说之后,刘某写下承诺,答应带李某去终止妊娠,而妻子便抱着一线希望继续等待。然而,她等到的并非是丈夫对承诺的兑现,而是“被离婚”的乌龙事件。丈夫刘某谎称已离婚,试图与李某再办结婚证,以获得计生部门颁发的准生证。

  不堪“被离婚”的刘某妻子对此感到愤怒,她更频繁地出现在各级计生部门,举报刘某及李某二人“非法生育”的行为。发帖人称,她先后找过湖南省计生委四次,常德市计生委、汉寿县计生局更是不计其数,但最后都被以各种理由“搪塞”。

  眼看着日子一天天过去,女孩肚子一天天增大,“lianglitiankon”心急又无奈,她最终选择在网上公开这件事情,希望借舆论之力让计生部门站出来,终止李某非法妊娠,为其主持公道。

  律师:计生执法“治标不治本”,可起诉丈夫重婚罪

  “我国法律立法上已终止使用‘非法同居’的说法,至于怀孕更很难在法律上界定‘非法怀孕’”红网联动律师、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尹兰英律师分析认为,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计生部门对未婚女性怀孕的处理在实践中是比较难操作的。因此她建议发帖人应当通过《婚姻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按照婚姻法及其他的有关规定,刘某如果和李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则刘某构成重婚罪,按照我国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李某明知刘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李某同样应按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尹律师称。

  同时,尹律师也劝解当事人:“不管计生委是否有强制李某人工流产的行为和后果,这种行为,都不能够改变刘某行为在婚姻法中作为过错方的本质,也不能改变刘某与刘某妻子的婚姻状况。事实上,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婚姻法中的严重过错行为,刘某妻子应该意识到,所有事情的矛盾纠结所在,在于刘某,事情的解决源头,也必须来自刘某,而不是寄托于计生委。如果仅仅是寄希望于计生委强制李某终止妊娠后而刘某继续和李某保持同居关系,计生委不管做出多大的努力行为,对于刘某妻子这场受害的婚姻来说,都是治标不治本的。”

  网友:“感情破裂,离婚算了”

  对于该帖反映的情况,网友亦纷纷跟帖发表自己的观点。而大多数网友除表达对刘某抛妻弃女、包养二奶行为的唾弃外,也劝诫楼主应当放手。

  网友“劲牛”:李姓姑娘与刘某未婚先育如果事实确凿,应该按照计生法规处理。李姑娘她怀上了且是第一胎,自己不愿打胎,她有生育的权利呀,你何必苦苦相逼呢。每个人有结婚的权利也有离婚的权利。你这样到处上访无非是要你老公不与你离婚吧。感情破裂了就离婚算了,不要到处出丑了吧。

  网友“阿凡提999”:这样的男人不值得你为他伤脑筋,除了告他重婚罪,他们年龄相差23岁,你就等着看这个臭男人是任何带绿帽子的吧。擦干眼泪,把该属于你的财产全搞到手,然后再把他踢得远远的,记得好马不吃回头草哦。祝福你!

  网友“女儿的眼泪”:楼主真傻。这么做有什么用?这样的男人,难道你还巴望他回头?就是把孩子打了又怎么样呢?这个男的,找个和自己女儿差不多大的女人当二奶,他是从未想过要回头的……

  网友“20100226211639”:为这样的男人不值得!楼主,支持你离婚,把财产都要过来再说!如果他一贫如洗,看这个1988年的李姑娘还会和他在一起不!



来源:红网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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