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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十项特规防治煤矿水害

煤炭资讯网 2010-3-10 8:05:35    要闻

  □王俊张思凯 报道

  本报济南讯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近日出台《强化煤矿防治水管理十项特别规定》,要求全省煤炭系统深刻汲取神华集团骆驼山煤矿“3·1”透水事故教训,未雨绸缪,加大水害防治力度,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这十项特别规定为:煤矿必须设置防治水工作管理机构,并制定防治水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煤矿必须配有防治水专业副总工程师,配齐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煤矿必须加强地表水害治理,每年雨季前对“雨季三防”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排查。煤矿必须加强对古空、老空、采空区积水情况的探查和管理,加强对本矿和邻矿古空、老空及废弃老窑情况的调查分析,接近古空、老空、采空区等区域时,必须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制度。 煤矿必须加强水体下开采及底板承压水防治管理,严格执行防治水审批管理制度。煤矿必须按规定留足矿井各类安全煤岩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严禁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泄水、贯通巷道等行为。矿井必须具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排水系统,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和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隔离设施,实现分区隔离。煤矿必须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煤矿必须抓好水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害隐患排查。煤矿企业必须加大对防治水工程的资金投入。



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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