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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盐津一煤检站站长贩卖税票被判刑

煤炭资讯网 2010-4-10 11:35:22    要闻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滥用职权案件,原盐津县煤炭工业局白杨坳验票站站长唐铨利用职务之便,将煤炭调运专用凭证(煤炭纳税票据)出卖给从事煤炭运营的驾驶员,获取非法利益23256元,给国家造成税费损失247887.45元。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盐津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没收非法所得23256元。

    2004年10月,被告人唐铨被盐津县煤炭工业局受聘为煤炭验票站临时工作人员。2008年1月至11月期间,唐铨先后担任盐津县煤炭工业局椒子验票站、白杨坳验票站站长。其利用领取和管理煤炭调运专用凭证(煤炭纳税票据)的职务便利,将248份空白票据第3、4联,以每份120元出售208份、每份150元出售40份给四川省筠连县的个体户詹术伦(另案处理),获利30960元。随后,被告人唐铨将票据第1、2、5联虚填税款7704元交回单位,其实际获得23256元。詹术伦购得空白票据后,拿到筠连县境内出售给从事煤炭运营的司机。其根据运煤司机的要求在空白票据上填写运煤车辆牌号、煤炭吨位等内容,并加盖伪造的“永丰煤矿”、“庙坝验票站”、“白杨坳验票站”等公章后,交给司机作为已缴煤炭税费的过关凭证。至案发时,共计造成国家税费损失247887.45元。案发后,被告人唐铨退清了全部赃款,公安机关已追回全部税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铨身为国家机关临时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活动中,超越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造成的损失已追回,且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清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国法院网作者: 陈银虎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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