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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夫:危险情况下矿工有“停工权”

煤炭资讯网 2010-4-11 11:50:51    一事一议

    ■ 深度解析

      如何减少矿难

      编者按:截至发稿时,王家岭矿难的搜救工作正在进行。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提出要求,除了继续全力搜救、治疗外,也要认真调查、总结教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黄毅做客人民网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他说,虽然王家岭矿难抢险救援取得了很大成功,但并不能掩盖事故背后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没有认真执行煤矿探放水的相关规定;二是存在着抢工期、追进度而忽视安全生产的问题;三是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没有落实。

      在“以人为本”理念正在践行的背景下,从政府到百姓,谁都不愿意再看到矿难发生、不愿意看到矿工兄弟遭难。我们制作这个专题,从民众的期待、法律的约束、救援机制的建立到借鉴国外的做法,建设性地探讨基于中国国情的“减少矿难”之路。

      近来,好几起矿难接连发生。于是,“怎样才能遏止矿难”的老话题再次“新鲜”起来。

      新京报网所做的调查中,“您认为怎样才能把矿难降低到最低限度”的投票结果显示,各有近三分之一的网民认为“尊重生命,让肇事者天价赔偿”和“让矿老板一起下井”,此外,“发明新技术代替矿工下井”“开发新能源让‘煤’成为历史”也有一定比例。后两项显然远水不解近渴,前面两项可见人们都知道的常识:减少矿难,只能从“人”身上做文章。

      在过去的矿难报道中,我曾不止一次见到逃生的矿工说过这样的话:“这样的煤矿迟早要出事”———矿工们很清楚他们工作在怎样恶劣的环境中。而这次王家岭矿难,矿工们发现有漏水现象,报告地面,上面不当回事,于是悲剧酿成。人们惋惜的是:为什么矿工们“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不能自行逃离危险的矿井?

      其实,中国的法律对这种“逃离”的权利是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七条写得明明白白:“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而且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如果矿工们的这一权利得到落实的话,我们看到的王家岭将是这样的场景:有矿工发现漏水,先打电话通知地面,如果上面不当回事,矿工们就可以停工并紧急撤离,而且,煤矿组织者不能因此而扣减矿工们的任何工资福利。

      但是我们看到的结果恰恰相反。矿工们看着危险逼近而毫无办法,直至矿难爆发。

      不能责怪矿工们。设身处地想想,如果你是井下的一名矿工、发现了漏水且上面不当回事,你会怎么办?你敢停工跑出来吗?如果事后证明停工躲过了矿难,你可能会成为英雄和“奇迹”,可如果没有发生透水事故,在“勇争第一”的口号声中,你的“停工”会带来什么后果?丢饭碗事小,说不定法律还会找上门来。因为我们对“停工”还太敏感,尽管国家法律对此已有规定,但并没有认识到在有损于职工基本权益情况下的合法“停工”也是从业者的权利。

      回头再看这个法律规定,停工必须是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那谁来判断情况是否“紧急”?如果仅仅以“发生事故”的结果来判断,那么,就只能等到命悬一线才算“紧急”,可这时候停工逃离还来得及吗?

      所以,在发现漏水的情况下,仍然要继续工作,是因为矿工们根本不敢停工。一个看起来很美、可以保障矿工权利并遏止矿难的法律条文,就这样被虚置着。

      有人会说,如果有人钻空子“恶意停工”怎么办?那能不能把工会组织延伸到井下,由他们通过简单快捷的民主程序来集体判断决定可不可以停工撤离?这样即使是没有发生事故,也应该认可矿工们的停工行为,不得扣减矿工们的工资待遇。卸掉了矿工头上悬着的“无影剑”,矿工们的权利才能真的落实,矿难才会能够减少。□樊夫(学者)



来源:新京报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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