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章作业致矿工五死一伤 利川石坝煤矿四人被判刑 | |||
| 煤炭资讯网 | 2010-4-16 12:51:45 要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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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讯(通讯员程谋文 黄开宇)发生在去年8月9日的利川市石坝煤矿酒后下井违章作业,导致9辆矿车冲入暗斜井,致其5名矿工被碾死,1名矿工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已审理终结。4月7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对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被告人罗某和对犯重大责任事故的被告人吴某、曾某、刘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4被告人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罗某系利川市石坝煤业有限公司石坝煤矿矿长,被告人吴某、曾某、刘某系该煤矿工人。2009年4月30日,利川市安监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石坝煤矿存在安全隐患,并下达了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在2009年5月20日整改到位。罗某给煤矿董事长黄某汇报后已将设备购回,但没有进行安装。 2009年8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值班期间在杨某家饮酒后下井作业。3被告人在操作运送矿车下井过程中,吴某在没有得到任何信号的情况下,将挂钩摘除,并将矿车推过防护链。曾某亦未及时将挂钩挂到车上,而与其他人一起推车;刘某见此情况未予阻止,导致9辆矿车失控冲入暗斜井,井下5名矿工被矿车碾死、1名矿工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8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利川市石坝煤业有限公司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129万元,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要求对4被告人从轻处罚。 利川市法院审理认为,4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由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5死1伤的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身为矿长,明知该矿的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后,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利川市石坝煤业有限公司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曾某、刘某系过失犯罪,其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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