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后违章作业轧死5名矿工 利川石坝煤矿4案犯领刑 | |||
| 煤炭资讯网 | 2010-4-22 16:40:12 要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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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闻网4月22日电 (樊斯坦 王广郊)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对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被告人罗某和对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被告人吴某、曾某、刘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4名被告人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09年8月9日,发生在利川市石坝煤矿的酒后下井违章作业,导致9辆矿车冲入暗斜井,致该矿5名矿工被轧死,一名矿工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的倍受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责任事故案现已查明事实真相。2010年2月26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被告人罗某、吴某、曾某、刘某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状指控,2009年8月9日15时许,在被告人罗某值班期间,被告人吴某、曾某、刘某等工人违反规定酒后下井违章作业,导致9辆矿车失控冲入暗斜井,并导致井下矿工牟伦书、覃太国、朱耀成、胡元奎、舒前生被矿车辗死、赵某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被告人罗某、吴某、曾某、刘某由于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案情复杂,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将作进一步审理后定期宣判。 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系恩施州利川市石坝煤业有限公司石坝煤矿矿长,被告人吴某、曾某、刘某系该煤矿工人。2009年4月30日,利川市安监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石坝煤矿没有安装一坡三档,存在安全隐患并下达了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在2009年5月20日整改到位。罗某给煤矿董事长黄某汇报后已将设备购回,但没有进行安装。2009年8月9日15时许,在被告人罗某值班期间,被告人吴某、曾某、刘某等工人违反规定酒后下井违章作业,导致9辆矿车失控冲入暗斜井,将井下矿工牟伦书、覃太国、朱耀成、胡元奎、舒前生被矿车辗死、赵某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18万余元。 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吴某、曾某、刘某在生产、作业中由于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5死1伤的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身为矿长,明知该矿的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提出整改通知后,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恩施州利川市石坝煤业有限公司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129万元,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要求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曾某、刘某系过失犯罪,其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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