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 | |||||
| 赵铁锤在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 |||||
| 煤炭资讯网 | 2010-4-26 18:53:51 要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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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针对近期接连发生的几起煤矿特别重大事故,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张德江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对抢险救援、善后处理、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学习借鉴国外安全管理经验、研究采取治本措施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连日来,总局党组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今天的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就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要求,努力做好二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根据总局党组安排,我就煤矿安全工作讲两方面意见。 一、深刻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极端严峻性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按照国务院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部署,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目标、细化方案、落实措施,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宣教行动,切实加强法制体制机制、安全保障能力、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特别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职、辛勤工作,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不断深化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狠抓超前防范、监察执法和责任落实,有力地推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多数地区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实现了基本稳定好转。 但是,一季度特别是三月份以来接连发生了湘潭“1 一是非法违法事故集中多发。一季度,全国共发生煤矿较大以上事故36起、死亡337人,其中非法违法生产造成的事故14起、死亡164人,分别占煤矿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人数的39%和48.6%。 二是建设项目事故集中多发。36起较大以上事故中,基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发生10起、死亡202人,分别占28%和60%。这4起特别重大事故全部发生在基建、技改和整合矿井。 三是中央企业和国有大矿事故集中多发。一季度,中央企业和国有大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10起、死亡108人,分别占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28%和32%。4起特别重大事故中有2起发生在神华集团、中煤能源以及华晋焦煤这样的中央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 四是水害、火灾和瓦斯事故集中多发。一季度共发生较大以上水害、火灾和瓦斯事故28起、死亡300人,分别占煤矿较大以上事故的77.8%和89%。 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集中暴露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问题和诸多薄弱环节。一是一些地区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识不强,在经济形势回升向好的情况下,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看重的是煤炭产量和建设速度,对安全工作仍然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落实,对煤矿建设项目和驻地中央企业煤矿疏于监管,导致一些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屡禁不止。二是一些煤矿企业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技术素质不高,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薄弱,忽视重大隐患排查整治,盲目超能力生产,缺乏果断处置险情的能力,安全工作存在诸多漏洞和问题。三是一些煤矿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建设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擅自分包、层层转包、以包代管,安全措施不严格,施工、监理责任不落实,赶工期、抢进度,违规违章现象严重。而且对灾害征候处置不及时、不果断,应急救援装备力量不足,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不强。四是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和中央企业安全监管等工作存在漏洞。 二、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立即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组织开展“一三一”行动(即:一个专项行动、三个专项整治和一个专项检查)。要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对煤矿企业技术规程、管理制度、安全要求、岗位责任等,进行一次全面系统、严肃认真、铁面无私的安全大检查,决不允许图形式、走过场、应付了事。通过大检查,促进煤矿企业排查事故隐患,提高技术水平、安全标准和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一)认真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委明电〔2010〕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大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地方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煤矿建设项目,公告一批非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责令一批未批先建的在建矿井停工整顿;严惩一批批小建大的违规建设矿井;关闭一批无证开采的煤矿。要按照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严格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强化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监察,督促煤矿建设项目各单位扎实做好基础工作,科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强化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 (二)认真开展三个专项整治。一是水害整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督促企业抓紧制定整治方案,突出工作重点,周密安排部署,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按照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关于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3 28”透水事故的通报》(安监总明电〔2010〕13号)要求,认真开展“五检查、五落实”。五检查是:一检查建设项目的合法性,二检查生产系统的可靠性,三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四检查水文地质资料,五检查防治水设计设施设备;五落实是:一落实水文地质基础工作,二落实探放水规定,三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四落实发现灾害征兆及时撤人的规定,五落实领导干部井下带班制度。对逾期未进行排查和隐患未彻底治理的矿井要责令停工、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二是瓦斯整治。各地要按照国家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2009〕3278号)要求,重点开展五个方面的排查整治:一查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情况,督促应抽采瓦斯的矿井建立抽采系统,强化瓦斯抽采,实现抽采达标;二查预防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按照区域防突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原则,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三查矿井通风系统可靠性,督促煤矿企业完善通风系统,杜绝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作业行为;四查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确保井下传感器数量充足,系统运行稳定、监控有效;五查现场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保证瓦斯管理制度完善并得到落实。对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通风系统不完善、现场管理不到位的矿井和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防突措施不落实的煤矿,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对瓦斯隐患严重、拒不执行防治措施、现有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要提请地方依法实施关闭。三是防灭火整治。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开展煤矿防灭火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四查”:一查防灭火各项制度、岗位责任制、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并落实到位;二查是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材料,重点是非阻燃电缆、皮带、风筒和非防爆高压开关;三查采空区封闭、防火密闭以及防灭火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火区监控及灭火措施是否落实;四查电气设备是否失爆,电气保护是否齐全有效,空压机安装位置及各种保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逐项落实整改责任、资金、措施和进度。 (三)认真开展中央企业煤矿安全专项检查。针对近期发生的“3 1”、“3 (四)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温家宝总理、张德江副总理在对近期煤矿事故的重要批示中,都明确要求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给全国人民有一个明确的交代。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事故调查组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抓紧调查处理去年尚未结案和今年以来发生的煤矿重特大事故。要严肃认真地开展事故调查,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停产整顿、依法关闭等处置措施。对近年来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一次专门检查。同时,要进一步落实事故后约谈、现场分析会、事故通报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促进事故防范措施和责任追究的落实到位。 (五)强力推进煤矿企业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张德江副总理的重要指示,学习借鉴南非等发达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求所有煤矿都要加紧健全井下安全“六大系统”,即: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通过健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CO浓度、温度、风速等主要指标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和调度、指挥依据;通过健全人员定位系统,加强煤矿入井人员的动态管理,准确掌握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数量以及变化情况;通过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确保煤矿井下灾害突发的紧急情况下,现场作业人员快速躲避危险;通过完善压风自救系统,在井下一旦发生灾变时,确保现场作业人员有充分的氧气供应,防止发生窒息事故;通过完善供水施救系统,可以为井下作业现场提供清洁水源,在灾害发生后,可以为被困人员提供维系生命之水;通过完善通信联络系统,维持井上下和各个作业点通信通畅,可以及时了解煤矿井下具体情况,为防灾抗灾和快速抢险救灾提供准确的信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安全“六大系统”的重要意义,结合自身实际,强力推进这项工作。为此,要结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对煤矿建立井下安全“六大系统”提出明确要求。要选择不同地区、不同条件的重点煤矿企业加快推进,5月份适时召开煤矿井下救生舱等避险设施及技术工作推进会,总结推广成功做法和经验,提高煤矿安全处置能力和抗灾救灾能力。与此同时,要积极支持有关科研院所和煤矿企业加紧研发井下救援探测机器人等救援设备,尽快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并在条件适合的事故抢险救援中推广应用;要加快煤矿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步伐,提高救援技术装备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不断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推动煤矿企业扎实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为抓手,加快推进煤矿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强化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督促企业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做到安全制度、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大力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凡今年底仍达不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生产矿井一律进行整顿;凡达不到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标准的整合、技改矿井,一律禁止投入生产。按照张德江副总理关于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的批示精神,为切实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和全国总工会将在今年适当时候在全国煤炭系统表彰一批作风优良、技能过硬、管理严格、生产安全、团队和谐的优秀班组、优秀班组长和优秀特聘煤矿安全群监员各100名,这项活动将从2010年起,每两年表彰一次,以加强和推动煤矿安全基层基础管理工作。同时,还要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工作,不断提高小煤矿机械化水平。 (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的部署,对当前打击非法违法煤矿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找问题,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二季度要按照安监总局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工作组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集中力量组织开展“打非治违”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扎实推进整顿关闭工作。要坚持把煤矿整顿关闭与打击假整合、假技改行为相结合,把煤矿整顿关闭与打击拒不执行停产指令行为相结合,把煤矿整顿关闭与打击停而不整行为相结合,对无证生产、私挖滥采、死灰复燃、超层越界、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和假借整合技改名义逃避关闭的煤矿,要坚决依法取缔关闭。凡是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的整合煤矿,地方要取消其整合技改资格,依法予以关闭。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有关部门要暂扣相关证照,严格验收程序,并做好跟踪执法。要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和事故后瞒报、谎报、迟报、逃匿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 (八)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效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立即行动起来,认真履行职责,突出工作重点,坚持严格执法,依法推进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到位。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当中,要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要紧紧围绕大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指导和督促煤矿企业进行有效整改。要及时协调各地及时总结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并向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上报。要对今年的各项重点工作进行重点跟进督导,督促企业认真抓好落实,有力地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同志们,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煤矿安全始终是全国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我们一定要深刻认识当前严峻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本着对党和国家负责、对广大煤矿工人负责的态度,牢记肩负的神圣使命,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恪尽职守、真抓实干,强化监管、严格监察;严肃认真地组织开展好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扎扎实实地开展好专项问题大整治,抓好当前和第二季度工作,努力推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坚决防范、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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