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包合同起纠纷 煤矿老总告“自己” | |||
国有煤矿中管理层存参股承包行为 律师称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
| 煤炭资讯网 | 2010-4-27 7:46:34 焦点话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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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了!法院判给邓照才、李道才等7人的13万余元煤款仍未能执行到位。面对乐平矿务局沿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多经公司”)濒临破产的现状,邓照才只有一遍遍催促法院抓紧执行。而李道才不惜把自己公司给告上法庭,不过是煤款争利背后被放大了的一出闹剧。 煤矿负责人变身股东告“自己” 到2010年3月,乐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已换了4任,但是邓照才的一笔煤款执行依然没有下文。 之前的2006年5月10日,邓照才和其他6名股东控告多经公司在其承包煤矿期间,不仅将154562.67元煤款挪作他用,而且擅自多扣除了32517元利润,并以煤炭销售费为借口扣了69786.7元。 法院最后判邓照才7人胜诉,被告多经公司退还多扣的承包利润、煤款共计131885.57元。 案子本身很简单,但原告扎眼的身份却让这起官司显得极为吊诡。 法院判决书显示,除邓照才和儿子邓乐生是多经公司普通职工外,其他5名原告均是“沿沟煤矿多经公司干部”,其中李道才更是身兼沿沟煤矿副矿长、多经公司经理和法人代表三重身份。 因为这层复杂关系,以至开庭当天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混乱”:身为被告多经公司法人代表的李道才站在原告席上,而代表李道才站在被告席上的是另一名原告周军。 邓照才说,其实最初提出起诉的只有自己,李道才等人的原告身份是后来追加的,而这背后又涉及一系列的连环官司。 催债官司催出6个股东 事件的起始,缘于邓照才的一次意外承包。 1999年8月26日,多经公司法人代表李道才与邓照才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将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沿春煤矿承包给邓照才,承包时间从1999年9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但在2001年6月28日,邓照才意外接到了多经公司的终止合同通知,在进行债务清算时,邓照才发现一笔煤款未收到,遂在2001年10月24日起诉了多经公司。 最终,双方接受调解。“多经公司同意在2001年10月底先付给原告煤款,但要求此款到法院后,由沿春煤矿各股东算清账,达成付款协议”。 但在邓照才看来,自己是惟一承包人,这导致付款协议最终未能达成,于是在2002年,李道才、董金生、周军、吴照红等6人到乐平人民法院起诉邓照才,称1999年下半年至2001年6月,他们分别出资1万元资助过邓照才用来合伙。 但邓照才坚称,资助一万元是集资款,不是股金。 2003年5月18日,乐平市人民法院宣判确认了李道才等人的股东身份,他们很快就被追加为原告,与邓照才一起与多经公司打官司,于是就出现了李道才告“自己”的一幕。 律师称管理层参股涉嫌违法 4月16日上午,江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主任宋斌告诉记者,按照国务院的2001年6月13日发出的紧急通知精神,实行个体承包的小煤矿废除承包合同,国有煤矿经营者和地方政府公务员参股的,令其退出并作检查。违法违纪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但现在在有些国有煤矿中,此类参股行为依然存在。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峻认为:李道才等人的参股行为涉嫌违法。 杨峻认为,多经公司当时是国有煤矿下属的集体性质的企业,大部分资产属于国有,李道才作为公司经理,参与到了自己公司项目,符合该罪对犯罪主体的认定。其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到公司的经营当中来也符合该罪认定的客观要件。 文/记者余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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