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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山飞狐:“贪官潜伏”,向谁问责?

煤炭资讯网 2010-5-21 18:15:14    一事一议

(图源:金羊网)

  针对学者关于贪官潜伏期问题的研究,有评论认为:说“贪官潜伏”,不但可以推卸纪检、监督等部门“执法不力”的责任,而且,还容易老百姓产生一种误区:不是政府不反贪,而是贪官太狡猾。(荆楚网:《“贪官潜伏”,教授用字就是妙》)
  笔者认为,并非教授用字妙,而是教授很无奈。教授的无奈,或许就是贪官潜伏,向谁问责?
  按照现在时髦的问责制度,凡是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都要问责。拿贪腐来说,一般认为,反腐败是检察院、纪委的职责。反腐败的职责,一是发现反腐败的职责,就是检察院、纪委要履行发现腐败的职责。譬如安监局,对于责任范围内的煤矿,没有发现安全隐患的,工作人员要承担失职渎职的责任。二是惩治腐败的责任。譬如,安监局发现了煤矿的安全隐患,不及时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应该承担失职渎职的责任。如果按照对安监局等机构的问责办法问责,估计纪委、检察院的很多同志会败走麦城。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国家每年都在要求反腐败。起码每年要召开纪委的会议,每年要召开检察院的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反腐败工作。可是,就是在这种形势下,依然出现贪官潜伏期问题。即使是这样,却没有谁被问责。而现在什么煤矿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等等,每一个事故出现,都会有一批人被问责。轻则行政处分,重则判处失职罪。
  但是,就是在这种形势下,却没有哪个检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因为管辖辖区内的腐败分子没有发现而被问责的;没有哪个纪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因为管辖区内腐败分子没有发现而被问责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实际上,不是问责机关不对反腐败工作问责,而是没有依据对反腐败工作问责。细看《检察官法》对检察官规定的职责,寥寥四条,而且语言万分金贵。如果要问责,一条“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就包罗万象,也可以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无限问责。但是缺乏操作性;纪委工作职责更是缺乏法律依据。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怎么对反腐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呢?
  这样看来,确实并非教授巧妙用词,而是贪官可以依法潜伏,教授也只能依法无奈了。



来源:荆楚网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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