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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企业老板狱中透露送礼清单 每年30万

煤炭资讯网 2010-6-1 12:07:56    天下事

湖北一企业老板狱中透露送人情名单

在一份辩护词中,孙成章及其代理律师曹亦农详细罗列了送人情给湖北省机关单位领导、洪湖市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红包、礼品,并将此送情明细提交给法院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周范才 | 湖北报道

2月14日,虎年大年初一。

已经在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近八年的孙成章只做了一件事,埋头写下长达12页的控诉状。

孙成章入狱前是湖北省洪湖市洪江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年4月29日,洪湖市人民法院出具“洪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孙成章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13年。

孙成章对此不服,一再主张其属于私营企业家,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同时声称判决中所涉贪污款项系他向有关政府部门的“公关费用”,并没有流入私人腰包。

为此,孙成章在过去数年中,一再向洪湖市、荆州市以及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坚称自己冤枉,但始终无果。

三份起诉书

在2000年以前,孙成章在湖北洪湖市“红极一时”。

1981年,年仅31岁的孙成章出任当时的洪湖县水泥厂厂长;此后于1988年将该厂注册为洪江集团公司。

据现任洪江集团工会主席的周家志介绍,当时的洪湖水泥厂和该县殡仪馆、磷肥厂一起是全县三个赚钱的“高烟囱”。其中,尤以洪湖水泥厂“效益最好、职工工资最高”为人所称羡。孙成章由此也成为洪湖市,乃至湖北省远近闻名的企业家,甚至于1987年获得“湖北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但孙成章的风光在2000年戛然而止。

据原洪江集团财务主管余冰洋介绍,其时洪湖市在全市推动企业改制,但并不顺利,“遭到很大抵制”。“老孙(孙成章)一开始是支持改制的。”余冰洋称,在市里的改制工作队进驻洪江集团后,双方的矛盾才爆发。

余冰洋称,先是工作队指责孙成章不配合,威胁要查账。“这惹恼了老孙。”余冰洋说,孙成章告诉工作队要查也只能让审计局来查。

就在改制进行中的2000年10月8日,孙成章被叫去谈话,随即被洪湖市纪委“双规”。被“双规”近三个月后,孙成章于2000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并于2001年1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有关孙成章一案的司法程序由此启动。在接下来的两年中围绕此案,一共出现了三份起诉书、两份判决书以及两份裁定书。

2002年1月27日,在孙成章被执行逮捕整整一年以后,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这份“荆检刑起字【2002】第12号”起诉书中,检方认定被告人孙成章利用其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7万余元,违反国家规定私分国有资产49万余元,“构成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之后,此案于当年3月29日在洪湖市开庭。

半年以后,2002年7月2日,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洪检刑诉字【2002】第37号”起诉书,同样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出公诉,并于8月12日开庭。

一个多月后的9月29日,孙成章收到了第一份由洪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在这份“(2002)洪刑初字第60号”的判决书中,认定孙成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孙成章对此不服,提起上诉,并质疑其遭受了超期羁押。2003年1月15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2)荆中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孙成章所涉贪污款项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洪湖市法院2002年出具的第60号刑事判决,并将此案发回洪湖市人民法院重审。

然而意外的是,仅仅两个月后的4月3日,尚处在重审阶段的孙成章竟第三次收到了洪湖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在这份“洪检刑诉字【2003】第13号”起诉书中,孙成章再一次被以贪污罪提起公诉,只不过贪污公款数额由此前的27万余元变成了19万余元。

这一做法遭到了孙成章的强烈质疑。其自我辩护称,同一案件竟然有三份起诉书,“程序严重违法”。孙成章的辩护律师曹亦农也在其辩护意见中认定洪湖市人民检察院的第三次起诉“系违法起诉”,认为重审期间洪湖市检察院撤诉并重新起诉的行为“属于对被告人变相超期羁押即非法拘禁行为”。

不久,这年4月29日洪湖市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刑事判决。在这份“(2003)洪刑初字第23号”判决书中,孙成章再一次被判贪污罪成立,只不过徒刑增至了13年。

孙成章依然不服,又一次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于2003年8月12日再次作出刑事裁定书,认定孙成章构成贪污罪主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的8年间,已经在监狱开始服刑的孙成章继续进行申诉,每年坚持向荆州市、湖北省司法部门写信,要求再审,但一一被驳回。

认为自己是私企老板

孙成章反复申诉的核心理由之一是他只不过是一私企老板,与贪污无涉。

孙成章坚称,其洪江集团公司并非国有公司,也没有国有资本,因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具备贪污的客体条件。他表示,“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自1981年担任厂长至2000年末被囚,20年本公司一直没有国家分文投入。”

在洪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02)洪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中也认定,“被告人所在的湖北省洪江集团公司、湖北省洪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确有部分资本属非国有性质,故只能认定为非国有公司。”

更为重要的是,孙成章始终认为自己不过是一位“私营企业家”,不是国家机关工人员,根本不具备有关法律所规定的贪污罪“主体资格要件”。

2009年12月3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孙成章下达“驳回申诉通知书”。这份“【2009】鄂刑申字第00029号”通知书和之前几年中的历次判决一样,认定孙成章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其主要证据有三。一是“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证实孙成章于1986年11月转为录用干部;二是“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证实孙成章于1989年6月接受了“洪湖市经委建材工业局委派”出任公司法人;三是“洪组干(1991)154号文件”证实孙成章于1991年10月被任命为洪湖市经委副主任;“洪组干(1992)337号文件”证实孙成章于1992年10月被洪湖市委组织部任命为洪江公司经理、党总支书记。

上诉理由遭到了尚在狱中的孙成章一一反驳。据其声辩称,1986年的所谓“录用”仅写在纸上,与同年其获得“湖北省劳动模范”一样,不过是政治荣誉,“并未真正纳入干部编制。”

此外,1989年的所谓“委派”也遭到孙成章的否认。他认为,“委派”是国有资产管理概念,县级市经委,更不用说建材局,根本都不具有法定委派权,“没有委派权,哪来委派书?”

2003年7月29日,孙成章一案的第四任辩护律师、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曹亦农在其为孙成章出具的“辩护词”中甚至揭露,一审法院发现“法人代表登记表”中的“委派单位”与委派单位章不一致,“为了‘认定’孙成章系市经委‘委派’,制造了‘市经委建材工业局’这一新机构。”

就其被市委组织部任命为公司经理一事,曹亦农也认为仅仅被任命为党总支书记部分有效,而“组织部任命企业经理,超越其职权”,内容是无效的。

不过,对于曾被任命为洪湖市经委副主任一事,孙成章并不否认。孙成章说,但这不过是当年“洪湖市委鉴于本人对本市工业经济的突出贡献”而授予他的荣誉。孙成章就此再三声明,他始终“未担任实职,也未纳入干部编制,也未拿过国家分文工资”。

对此,武汉大学教授马克昌、李希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齐文远、副教授赵俊新在2003年出具“专家咨询意见”,同样认为“一纸登记表”不能认定孙成章受国有单位委派,并且即使存在委派文件,在洪江公司股东、注册等多次发生变更后,原有委派文件也不具备可延续性,因而“孙成章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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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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