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溪市馨城煤矿“4·10”较大瓦斯爆炸(瞒报)事故结案 | |||
| 煤炭资讯网 | 2010-6-11 7:43:53 焦点话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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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本溪市馨城煤矿“4·10”较大瓦斯爆炸(瞒报)事故结案。19名事故责任者中,16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2人被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事故煤矿及责任人被处罚金总计352万元。 2010年4月10日,本溪市馨城煤矿井下八道香段东大巷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0.5万元。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未报。 5月21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本溪市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丹东市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依法对该起瞒报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显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矿八道香段东大巷局部通风机风筒未接设到位,作业地点积存的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作业人员在用大锤、剁子等工具拆除轨道和管路时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间接原因是该矿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市、区两级煤矿监管部门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驻矿监管和领导干部包保工作未落到实处。事故的性质为责任事故。 调查组认为,更为严重的是馨城煤矿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后,没有依法报告,蓄意隐瞒事故,转移尸体、异地火化、高额赔偿、封锁消息。 经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除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外,并处个人罚款17万元。由于这起事故造成6人死亡,是一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并隐瞒不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根据有关规定,对煤矿处以事故罚款35万元,隐瞒事故罚款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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