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靖远煤矿原副矿长受18万元贿赂 坐定10年牢 | |||
| 煤炭资讯网 | 2010-6-16 10:27:40 能源新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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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驳回靖远王家山煤矿原副矿长陈建鹏受贿案一审上诉,终审维持原判裁定——
甘肃新闻网兰州6月13日电 据兰州晨报报道:2009年,省纪委查办甘肃煤炭系统涉腐案件时,时任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山煤矿副矿长的陈建鹏承认了自己收受18万元贿赂款的“经济问题”。6月12日,记者从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陈建鹏犯受贿罪终审领刑10年,其已退缴的18万元赃款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王家山煤矿系国有企业靖远煤业集团公司下属的原煤开采企业。2007年3月29日,44岁的陈建鹏被任命为该矿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管理及“雨季三防”和地方小煤窑治理工作,分管安全监察部、安检站和清整办的工作。其间,靖远县的刘川煤矿与王家山煤矿一处开采层的工作面连接打通。2008年3月,王家山矿接到有关决定,将刘川煤矿事故发生处做永久性封闭。此事处理完后,刘川煤矿矿长罗某为了“蹭采”属于国有矿企的煤炭资源,专程前往陈建鹏办公室送上1万元现金,请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将曾经打通的工作面未作完全封闭处理。 2008年5月,仍因同样的请托事项,白银平川区晶向煤矿矿长高某向陈建鹏奉上10万元的红包,得以与国有煤矿攀上了“亲戚”,顺便“揩油”。而陈建鹏收下这份巨额红包后,曾将部分借于他人使用。虽然陈建鹏自称根本没有将10万元据为己有的故意,但其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他既未将10万元贿赂款退还,也未上缴。 同一时期,依附于王家山煤矿的众多个体煤老板,为了和国有大矿的“掌权人”搞好关系,竞相向陈建鹏行贿。在2008年、2009年两个春节期间,仅上述刘川煤矿矿长罗某、平川区容和煤矿矿长张某即分别到陈建鹏家中送上总计7万元的“拜年礼金”。 2009年初,甘肃省纪检监察部门对全省煤炭系统开展专项整查活动时,掌握了陈建鹏的受贿犯罪线索。在办案人员与其“谈话”时,陈建鹏如实交代了受贿犯罪的事实,并退还了全部18万元赃款。今年2月3日,经指定管辖,金昌市中院对陈建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宣判后,陈建鹏以高某送上的10万元不属受贿,且具有自首情节为由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请求。5月6日,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记者 郭玉红 见习记者 李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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