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购煤欠款两外地公司起纠纷 细调解握手言和 | |||
| 煤炭资讯网 | 2010-6-2 12:22:17 煤市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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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this.width=560" align=center> 购煤欠款两外地公司起纠纷
两家外地公司因一方拖欠煤炭款而产生了纠纷并来到法院。6月1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07年12月26日,地处南昌的江西煤炭销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和县峰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江西煤炭销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泰和县峰泰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煤炭,合同履行地分别在安福县大光山煤矿和吉安县天河煤矿。截至2009年1月份止,江西煤炭销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泰和县峰泰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了煤炭16049吨,经结算泰和县峰泰贸易有限公司应付煤款5706999元,被告已付5632746元,尚欠货款74253元。后江西煤炭销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向泰和县峰泰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货款,泰和县峰泰贸易有限公司推诿拒付至今,无奈,江西煤炭销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安福法院,要求泰和县峰泰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欠款74253元及滞纳金10237元。 该案受理后,考虑到双方都是外地公司,往返诸多不便,若判决结案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就决定调解,并精心制定了一套调解方案,首先是背对背的电话调解,然后是面对面的庭中调解。 在开庭前,承办法官就多次打电话联系双方法定代表人,了解双方争执的焦点所在,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调解工作,双方已经初步有了想调解解决纠纷的意愿。到了开庭当天,鉴于双方的合同交易已有两年多,对账的结算还比较混乱不清,所以决定先开庭,查清双方两年来的煤炭款结算情况及其他事实。开完庭后,承办法官对该案的具体脉络有一个很好的掌握,并立即召集双方来到调解室进行调解。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摆明具体案件事实,讲明法律利害关系,并真诚地告知双方当事人,只要双方真有诚意,再大的分歧都是有可能解决的,企业之间发生纠纷是正常的,关键要立足长远,抛开眼前一些利益得失,以信誉为重,以诚信为本。 最终,双方被法官打动,一致同意作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泰和县峰泰贸易有限公司一次性付给江西煤炭销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0000元,江西煤炭销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剩余货款14253元及其货款利息10237元。款项即时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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