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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操纵市场价格最高罚200万

煤炭资讯网 2010-7-14 11:23:20    天下事
 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昨出台

    “豆你玩”、“蒜你狠”得以滋生的市场土壤,将迎来更严厉的监管处罚。

    昨日(7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 《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最高限额比现有法规允许的最高额增加了一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国家发改委召集一些专家,听取针对打击串通涨价的各方意见。参与会议的专家告诉记者,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上全部采纳了专家的建议,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将会出台一部更加细化的规定。据悉,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10年8月13日。

处罚力度拟加大

    征求意见稿对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解释是,重要商品(包括服务)的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可能对人民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时,经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同意,价格主管部门可按该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其中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按此前《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对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者,最高可罚款100万元。昨日出台的征求意见,明显加大了处罚力度。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于处罚的力度,专家们向发改委建议应主张从量处罚的原则。

    另外,经营者对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其他相关法规中,对于个人扰乱市场的行为未予明确,而此次出台的新规,显然细分了处罚对象。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认定标准待细化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认定,经营者的产销或者进销差价额超过正常时期差价额一倍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罚。但对于例如惜售、囤货的,并未给出明确的认定标准。

    李国祥对此认为,对经营者的惜售、囤货行为应该制定一个标准,或是上限,超过一定的时限或囤积的货物达到某个限度的时候,就能作出相应的处罚。他举例说,当产品价格上扬的时候,如果超过一个星期不售,就可处罚。

    在部分业内人士看来,囤货完全符合市场竞争要求,但是如果囤货严重导致供需扭曲变形,这样的囤货就应必须打击。而前不久受罚的吉林吉豆公司,其不服处罚的理由之一也是认为自己没有囤货。

    7月1日,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介绍,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等多家企业因去年10月召集国内16个省区市的上百家绿豆经销企业开会,串通涨价、哄抬绿豆价格,被价格主管处以3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处罚。

    针对此次处罚,一些绿豆经销商开始喊冤,认为开会的时候没有进行串通涨价,价格飞涨的主因是供需关系失衡。如今包括内蒙古正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在内的企业,未交罚款,即将进行行政复议。

    价格主管部门表示,现行法规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明显不足,而且程序过长,不利于及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有利于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制止和严厉惩处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价格违法行为,管理通胀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李泽民      编 辑: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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