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务员如厕身亡也能算“因公牺牲”? | |||
| 煤炭资讯网 | 2010-8-17 18:49:44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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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党政办工作人员朱继宏,午休期间在厕所摔倒,抢救无效死亡,7月27日,朱继宏被认定为“因公牺牲”,中共江阳区委追授朱继宏“优秀共产党员”称号。(据昆明信息港08.16)
朱继宏,年仅29岁,一个“活蹦乱跳”的小伙子说走就走了,怪可惜的。朱继宏突然早亡,我想,一定会给小伙子的父母带来巨大的打击。白发人送黑发人,那种痛苦,真是难以想象…… 遭受打击的还有小伙子的女友。小朱上厕所前还在网上与女友QQ聊天,相约下午迟一点陪女友逛街,没想到,他上厕所前和女友的话别,竟然成了生死离别,成立永别! 据黄舣镇党委副书记刘海介绍,小伙子也是为工作积极,大有作为的好青年。朱继宏自2009年3月考取公务员后,一直在黄舣镇党政办工作,“他一个人承担了3个人的工作量。”由于酒业发展园区建设的需要,黄舣镇政府工作人员长期加班…… 看来,痛苦的不仅仅是亲人、女友,还有镇领导。就是我这局外人也觉得为之惋惜、慨叹。 然而,情感、感情不能代替规章制度;情感、感情不能替代国家政策规定。 小伙子之死,的确死于加班的午休时间,确实能“贴上”专业术语中的“因公”,但是,与“牺牲”挂钩就显得有些牵强了,就令人生疑了…… “因公”而死的还真的不少,但是“因公”而死的,也有很多讲究。“因公”而死,也有程度不同的“认定”标准:如“殉职”“死亡”“牺牲”等等。 认定标准不同,性质和待遇也不同。所以,对于那些“因公”的文件政策必须严格把握,不能感情用事,不能为了安慰死亡者家属而随意拔高有严格规定的“因公”标准,更不能以权谋私。 笔者对“因公”的文件标准并没有深次研究,但是,按“笨理”讲,小伙子上厕所之死,顶多给个“因工死亡”,连因公殉职都不够,怎么能认定为“因公牺牲”呢?怎么感觉都也贴不上…… 就拿“因公殉职”来说吧,是为实现某一目标而献出生命.为忠于本职工作而献出生命.殉职就是在履行自身岗位职责时死亡,可以是车祸等意外伤亡,也可以是病亡。前提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死亡。那么,“因公牺牲”,有的是为履行职责死亡,也可以是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安全而死,但是,一般应有不同常人的动人事迹。使用场合和规格更高一些。比如因公去抗震救灾的时候,碰到余震,这就是因公牺牲。 那么,小伙子既没有“在履行自身岗位职责时“死亡,也不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安全而死”,而是死在和女友在QQ聊天后的“厕所”里,更没有什么“非同寻常的动人事迹”,怎么就给个“因公牺牲”呢? “因公牺牲”,如果不把握好标准,或者不严格执行标准,不仅对很多“因公死亡”和“因公殉职”的人的不公平,也是对“因公牺牲”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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