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开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专项行动 | |||
| 煤炭资讯网 | 2010-8-19 7:59:01 要闻 | ||
|
今年以来,四川省一部分煤矿边建设、边生产,借技改之名,行生产之实,酿成事故不断。截至8月13日,全省在建矿井发生事故68起、死亡99人,占全省煤矿事故总起数的42.23%、死亡人数的50%。其中包括较大事故6起、死亡31人,占全省煤矿较大事故总起数的85.71%、死亡人数的91.18%。特别是从7月16日至8月11日,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资源整合矿井非法生产或违法建设发生较大事故4起,死亡24人。发生“7.16”较大瓦斯中毒事故的达州市宣汉县七里乱石沟煤矿是资源整合矿井,在未取得开工许可和无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启封被整合的七里煤矿主井密闭,2人入井查看情况,后又自行组织当地村民盲目施救,导致6人中毒死亡;发生“8.7”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德阳市什邡市红星煤矿是9万吨/年改15万吨/年的技改扩能突出矿井,未按批准的设计建设施工,在无防突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突出煤层中进行掘进作业,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死亡6人;发生“8.11”较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内江市威远县大山煤矿是独立扩能低瓦斯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09年8月31日到期,该矿在建设期间非法组织煤炭生产,采面多支巷口袋通风,瓦斯管理混乱,使用淘汰机电产品,入井检身制度不落实,当班110人入井作业,事故导致9人死亡;发生“8.11”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宜宾市兴文县响水滩煤矿属技改扩能矿井,设计和安全专篇还没有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在煤与瓦斯突出鉴定期间,未采取防突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在疑突煤层中进行掘进作业,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死亡3人。这些事故暴露出四川省煤矿非法违法生产问题非常突出,安全隐患十分严重,煤矿安全形势极为严峻。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川安委〔2010〕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52号)的要求, 为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扭转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今年10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各产煤市(州)要重点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矿井瓦斯治理情况、资源整合矿井情况、安全准入和安全基础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按要求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同时,对此次专项行动提出了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迅速行动。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监管体系。立即组织开展对辖区煤矿进行拉网式安全大检查,不留死角。各煤监分局要积极配合和参与各市(州)的行动,并加强督促和指导。以高压的态势,过硬的措施,完善的监管体系,坚决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的行为。 (二)制定方案,有序开展。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编制行动方案,方案要联系本地煤矿的灾害情况、管理现状等实际,结合2009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针对性,突出当前工作的重点,着力解决制约煤矿安全的突出问题,促进煤矿安全水平的提高,取得工作实效。各市(州)于8月31日前将专项行动方案报省局。 (三)严格执法,认真落实。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顶格进行现场处理和行政处罚。同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和监管责任。对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凡是煤矿非法生产造成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将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督导,严肃纪律。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工作情况的督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地区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暗访、以及地区间互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煤监分局要对辖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经常性的检查和指导,加强监察,对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一律顶格处罚。省局将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凡是在活动期间,因非法生产和建设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从活动结束后到年底发生非法生产和建设的,要倒查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五)广泛宣传,及时沟通。各地要在当地媒体上大力宣传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要采取片区会议、通报等形式对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通报,在产煤县(市、区)、产煤乡镇和所有煤矿中形成声势。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各煤监分局间要及时传递和沟通有关信息。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监分局要及时报送在活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的查处情况,并于9月30日前和11月5日前将活动情况报省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