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邓海平:我敢拒绝违章作业 | |||
| 煤炭资讯网 | 2010-8-29 16:55:24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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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中班,街洞公司茶山岭矿掘二队当班作业人员共7人刚进班就撤离工作面。经笔者了解,原来是其掘进工作面属于架棚巷道,其金属支架支护达不到安全作业的要求,还有空顶现象,经整改还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而当班工作人员决定停止作业、撤离工作面、报告矿调度室。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为《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工人拒绝违章作业,是工人安全意识得到提高的表现。实现了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思想上的转变。但工人拒绝违章作业后得到的处理将决定工人其拒绝违章作业权力是否能得到真正维护的关键。因此,工人的决定倒在其次,企业的态度则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工人随时都拥有拒绝违章作业的权力:我不违章作业,顶多不要工资罢了。而《安全生产法》其本意显然并不是以工人不要工资甚至受到罚款为代价:“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同列于第四十七条规定。 目前,工人理直气壮地拒绝违章作业,关键让他们有拒绝的底气,因为法规赐给了工人一把拒绝违章“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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