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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钢铁集团骗取国家社保资金近亿元

——三千造假职工出路在何方?

煤炭资讯网 2010-9-11 21:36:40    能源新闻
 
 

核心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关于邯钢违规办理职工退休问题的通报1提示:邯钢在1998年至2001年期间为了减员增效,不顾职工的切身利益,利用手中的收入分配权利,大肆推行极不公平的分配政策,用诱导、威胁、强行等手段,迫使三千多名职工下岗,如今又不给这批所谓的内退职工办理退休、调升工资,使其目前还维持在94年的工资收入水平(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后),导致企业内退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悬殊太大,出现了严重矛盾并进一步激化,这批职工找企业领导和相关部门 反映,可问题始终没有解决。
 

邯钢三千“内退职工”的来历:

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达到内退条件的职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体弱、多病的情况,考虑到这部分职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到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的目的,针对有富余人员情况的企业,经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退。因此国家出台了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邯钢在1998年至2001年期间为了减员增效,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的规定,通过编造职工退休材料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办理违规退休;违反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通过更换档案中职工登记表修改年龄办理违规退休;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通过将职工以前的工种履历更改为符合提前退休工种条件办理退休;违反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女干部、女工人退休条件的规定,通过将女职工档案由管理岗位改为一线工人岗位办理退休等手段迫使三千多名职工下岗,将不足退休年龄(实际年龄到距退休年龄从差1岁到差10几岁都有,不管职工实际年龄是多大,在1998年男职工都改为1938年生,女职工都改为1948年生;在2000年男职工都改为1940生,女职工改为1950生,把不到退休年龄职工都改为到退休年龄)给职工采取违法编造假年龄、假工种提前给办理了正式退休,把困难推给国家,欺骗国家社保基金一个亿左右【河北省冀政办(2004)15号对2000年违法办的2182人进行查处。从2001年1月到2003年12月,合计造成损失养老保险基金6378、31万元。而98年是违法给1090人办退休,是从1998年1月到2007年12月是10年之久。2000年是2182人是三年时间,就6378万元,那98年是10年人员正好是2000年的一半,而时间是2000年的三倍以上,那应该98年职工比2000损失养老基金不少于2000年6378万元这个数。】,此行为侵害了国家和职工的权益,使每位受害职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后比在企业其他类别的职工少拿养老金几百元以上。经过多年的诉求,在党和国家、省、市领导的关注下,给予了纠正,受害职工被清退回到邯钢,就成为邯钢的内退职工。

当身受其害的内退职工回到邯钢后,待遇依然是以前在社保时的养老金基数在邯钢延续,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98年职工待遇依然还是94年工资的90%左右比例为基数的养老金,不足离岗前工资的60%。这样低的以养老金作为调整增长缴费工资基数的方式,邯钢又拿不出相关政策法规依据。 
 

“内退职工”的基本请求

受害职工要求:在纠正年龄的基础上,纠正受害职工的待遇,按照《<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文件的企业在册不在岗职工第四条第二项“以及其他”类别职工的规定,“按停止工作前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每年按上一年所在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增长调整缴费工资基数,补缴和续缴养老保险费,邯钢以(冀劳[1998]4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长期休病假、休育儿假、休工伤、下岗、派出学习的、派出境外工作的、以及其他请长假的七类职工都写了,“但恰恰没有对企业退养人员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作出规定和表述”为借口,给受害职工拒绝执行此规定。请问:邯钢,要是冀劳 [1998]47号文件把第一条实施范围的群体,都能在下面规定的条款里做到完整无缺明确表述出来,那还在文件里规定出“以及其他”做什么?

因为,邯钢内退职工“理应属于冀劳 [1998]47号文件规定的实施范围之内。”该文件又将企业的各类在册不在岗职工,纳入到第四条规定的调整增长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范畴里。在此条的第二项里又把不能在本条里做出明确表述的企业其他类别的在册不在岗职工用以“以及其他请长假职工”来代替。“请长假职工”的“请”是职工写出申请,领导批准,职工才能休息;而内退职工是邯钢减员增效,将年龄大的职工强迫离岗列为放长假休息职工。邯钢放长假内退职工应该高于“请长假职工”。所以,内退职工是完全应该属于“以及其他请长假职工”之内,理应与“请长假职工”享受公平,平等的待遇。 
 

受害职工的实际情况

邯钢是一个全国知名的优秀企业,在职职工收入每年都在百分之十几至三十左右的速度往上增长,从98年千元左右到现在三四千元以上,这十多年翻了四倍以上。可98年的内退职工在离岗前千元左右,邯钢在给职工违法办理退休时是按94年10月份工资为基数,只拿五百元左右,到现在才拿到千左右(才涨到我们离岗前98年工资水平上)生活费(这还是从2007年以后涨上来的,2006年以前养老金涨的很少,有时不涨)。离岗后到退休前,生活降低,因为内退是在家休息,没有在工作岗位上。可内退职工应该按照文件与企业其他所有在册非岗职工享受公平、平等缴纳养老保险费权益吧。就这个权利也都被邯钢给剥夺。长期休病假、休育儿假、休工伤、下岗、派出学习的、派出境外工作的、以及其他请长假的七类职工,都能按冀劳[1998]4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每年按上一年所在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增长调整缴费工资基数,而内退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就不能遵照这条规定增长调整。

1998年至2001年的内退职工,90%以上都是70年代以前参加工作的,还有不少58年建厂的原老。这些职工在那时,在邯钢简单艰苦生产环境中,是用自己的肉体肩扛、背驼、人拉,为企业资金积累付出了毕生的精力。在几十年后企业变革,科学发展时期,这些70年代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年龄变大了,企业叫这些职工下岗离岗休息。邯钢内退职工被减员本身承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收入的损失,企业今天的进步很大部分是以内退职工做出的巨大牺牲换来的。可到如今,在邯钢竟然落得一个,连宪法和法律赋予给内退职工与其他所有在册非岗职工公平平等缴纳养老保险的权益都没有,使内退职工难以接受。

邯钢某领导说,时间拖的太长了。这个时间长是邯钢职能部门造成的。为什么在2004年解决2000年职工问题时,将政策不给职工落实。说职工为什么不提冀劳[1998]47号文,职能部门将政策信息不透明,职工怎么能知道?其实,内退职工反映的问题只是普通工人的事,而对处长级领导没关系,因为处长离岗后的收入比在岗收入一分不少。现在职工离岗内退比离岗前少收入一半以上,而98年2000年内退职工拿的生活费只有河北省社平工资的60%左右。 
 

邯钢和劳动部门的答复

职工反映:自从2008年8月份以来,被邯钢放长假受害内退职工,将邯钢违规侵害内退职工的合法权益问题,无数次的往邯钢领导和市劳动局反映。而市劳动局不但不履行自身的职责,审查、追究邯钢应为国家和职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反而袒护邯钢说:“我局对此非常重视,对上访人员进行认真研究:邯钢在理解和执行冀劳(1998)47号文件过程中……不存在偏差和不妥之处。” 

从此,市劳动局和邯钢为排斥内退职工,说成“但在第四条规定的五项人员中, 没有企业内部退养人员。所以,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不能按‘每年按上一年所在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的规定进行调整”。可任意将内退职工以社平工资最低的标准60%做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现在只缴纳百元左右:而“请长假职工,按停止工作前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每年按上一年所在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增长调整缴费工资基数,现在每月最低的缴费工资基数在三四千元以上,按现在规定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300元以上,是社平工资的150%以上。在邯钢这个知名优秀企业里,邯钢放长假内退职工的待遇要比“请长假职工”待遇低几倍。可退休后的内退职工要比其他在册不在岗职工少拿千元左右的养老金。邯钢和市劳动局这种坑害、排斥对待企业放长假内退职工的行为,完全是违背冀劳 [1998]47号文件规定和省政府专门对企业要求不充许侵犯内退职工权益问题,在冀政(2006)67号文第十六条作出“已办理的提前退休职工清退回企业。严格控制企业‘内退’行为。企业‘内退’必须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就‘内退’ 待遇、缴费基数等与职工协商一致,严禁出现侵犯职工权益问题。”的规定。邯钢内退职工认为,邯钢和市劳动局这种违背冀劳 [1998]47号文件和冀政(2006)67号文件的规定,坑害98年2000年受害内退职工的行为,是对98年2000年受害内退职工几年的诉求,揭穿邯钢和市劳动局当初违法给职工制造假年、假工种,坑害国家、坑害职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一种报复。 

为此,在2008年8月份至12月份,上省厅信访办去了几次,信访办还是给我们解释内退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该按照冀劳(1998)47号文规定缴纳。邯郸市劳动局在2009年1月份邯劳社呈(2009)6号文向省厅养老保险处请示“不能随意扩大冀劳(1998)4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人员范围。”以来,省厅对邯郸市劳动局多次做“内退职工缴费工资调整增长问题”请示和内退职工要问的“内退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应该按照省里的那个文件规定调整”就绕道躲避,或闭而不答。省厅(2009)150号文的批复,这个文根本没有答复涉及内退职工的问题,对劳动局真对性的请示:对内退职工是否执行冀劳(1998)47号文件“每年按上一年所在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的规定调整增长。请省厅予以明确批示。而省厅150号文的批复,对劳动局这样明确的请示却不做回答,玩起了文字游戏,有意回避调整增长问题,闭而不答(为此,我们给省厅写出了我们的意见,在2009年11月份省厅闫付厅长将此意见批到省厅信访办,12月1日省信访办转到了劳动局拿意见)。可邯钢职能部门和市劳动局到处说,省厅都说不让给内退职工执行冀劳(1998)47号文,缴费基数不调整。当我们内退职工在2009年12月15日,将此话传给省劳动厅养老保险处处长时他说:“我们没说不让执行(1998)47号文,没说不调整。文件下达十年之久,怎么执行他们不知道(录音)?”省厅在150号的批复中做文字上的游戏不提执行不执行冀劳(1998)47号文,而有人问起时,省劳动厅养老保险处就说执行(1998)47号文,没说不让执行。
 

受害内退职工不能办理退休

邯钢和市劳动局的态度使2008年部分到了退休年龄的受害职工不能办理退休。使职工赖以生存的养老金拿不到手,不能过上正常人的生活。邯钢不给办理退休的理由是:这时给你们办了,将来找回来了还得给你们重算。 为此,职工们发出了近乎哀求的基本要求:一个是政策问题:邯钢现在在给内退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调整增长问题上拿出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依据来,内退职工就不找了。邯钢却拿不出证据来回答职工;二是职工能让步的让步:叫邯钢职能部门给内退职工算一算,从98年到职工退休时,内退职工领的养老金能多拿多少,要是每月多个10元20元的,内退职工也就不找了。内退职工知道反映问题的艰难,所以能让的让了,能忍的忍了。可是职能部门就是不给内退职工算;三是理解企业的困难:企业有困难,我们就不给企业找麻烦了,这批内退职工也很理解企业的难处。
 

内退职工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1、企业富余职工(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2、法定的内退条件(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冀人社办[2009]14号文规定内退(或称承诺等退,下同)职工是指按有关政策规定或企业与职工通过协商,职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等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企业内退职工仍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在办理内退时,企业与内退职工双方应履行相关手续,并应就劳动报酬、相关待遇等事项变更劳动合同,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企业及内退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然而这些邯钢都没有做到。

对此我网曾多次联系邯钢办公室、宣传部、秘书科,可直至发稿我们没收到邯钢对此事的任何回复!



来源:中国企业报      编 辑: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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