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义务监督员的“特权”本属于每个公民 | |||
| 煤炭资讯网 | 2010-9-17 9:05:38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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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重庆市将海选百名环保义务监督员,对政府治理环境进行监督,环保部门赋予了这些“环保义务监督员”不少权利,比如可在举报污染的同时,监督污染执法,查阅环保局有关文件和资料,了解相关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随时查询所转递、提供的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的办理结果;必要时可约见环保局长。
又可以监督污染执法,又可以约见环保局长,看起来这些“环保义务监督员”的权利还真不少,更是不小,俨然成为一批在环保监督上掌握着特权的特别公民。细细审视这些义务监督员手中的特权,不禁无比感慨:这些权利,本不该属于少数公民的特权,也不必由政府赋予,而应该是属于每一个公民的权利。监督不是一种政府认可、并赋予少数人的特权,而是天然地属于纳税的每一个公民。 约见环保局长,查询举报的办理结果,查阅环保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这些权利看起来很特别,其实依据《环保法》和《政务公开条例》之类的法律,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享有这些权利。一个公民向政府举报了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有权利随时向举报的部门了解所提供的举报线索的办理结果;政务信息应依法公开,公民当然有权要求查阅环保局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和资料,了解相关工作的执行情况。 与环保上的“义务监督员”相似,许多地方充斥着其他形式的“义务监督员”。比如去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向他们颁发了由省高院院长签发的“新闻监督护照”,这14名特约新闻观察员在该省法院系统采访时,将享有更大的便利。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这本属于每一个媒体和记者的权利,每一个记者都应该是法院的“新闻观察员”。只将“新闻监督护照”发给少数几个记者,无疑是对其他媒体和记者的排斥。 治理环境问题和监督环保权力,应诉之于公民的治理,而不能是少数人的特权。特权,很容易在现实中发生异化和被操纵。如果监督是一种特权,选谁当“义务监督员”的权力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肯定倾向于选那种符合政府意志、听政府话的人来监督,而不会选那些真正有监督精神、敢于向公权力说不的人。这时候,所谓的监督权很容易变成一种“我让你监督你才能监督”、“我让你批评你才能批评”的恩赐权利。(东方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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