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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局长受贿被判10年

煤炭资讯网 2010-9-30 20:19:06    焦点话题

  近日,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柴东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柴东旺自2001年3月28日至2008年6月24日,担任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党组书记、局长,2008年6月24日,担任平顶山市新华区民政局局长。在此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新华区四矿矿长李新军现金12万元。

  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柴东旺在其担任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前后,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2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柴东旺受贿的大部分赃款已收缴,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郏县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柴东旺受贿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归案后能退清大部分赃款的事实,适用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平顶山法院网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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