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总揽  写作  简讯  散文  诗词  摄影  幻灯片  书画展  局矿快报  党群工作  安全专题  经验交流  通讯特写  厂商在线  矿建勘探  领导访谈  论文言论  人物展示  文教卫生  图片新闻  安监动态  煤企聚焦  焦点话题  事故快报  小说故事杂文  在线投稿 |  特约通讯员档案

河南首次用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平顶山5名矿长

煤炭资讯网 2010-9-9 18:32:50    要闻

  明知井下瓦斯超标时,新华四矿如此管理多次强调要求:瓦斯超标时不准报警将瓦斯探头电源拔脱;将瓦斯探头置于新鲜风流中;伪造瓦斯报表; 应付上面检查;仍然组织大量;工人下井作业。   

  9月5日,记者早早来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天,法院公开审理了“去年9月8日平顶山新华四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案”,事发时新华四矿的5名矿长(其中有一名是矿长助理)被平顶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这是我省检察机关首次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煤矿管理方进行追责。

  这起事故造成76人死亡、15人受伤。

  对这起矿难的追责一直在继续。上月初,包括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原局长、原副局长、第一煤管站原站长、原副站长等4名官员因犯玩忽职守罪而被判4年半至6年不等的刑期。

  当天被提起公诉的是事发时新华四矿的5名矿长:矿长李新军,技术副矿长韩二军,安全副矿长侯民,生产副矿长邓树军,生产矿长助理袁应周。5人均在去年10月份被逮捕。

  平顶山市检察院认为,5名被告身为煤矿管理人员,在明知瓦斯超标可能危害井下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仍违规组织大量工人下井生产,因而造成煤矿爆炸,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5名被告刑事责任。

  煤矿管理方:瓦斯超标时不准报警

  检察机关查明:2003年9月份以来,平顶山市新华四矿被批准为技改矿,按相关规定在技改期间严禁做与技改无关的工程或借技改之名组织生产,且下井人数不得超过23人。

  2006年12月份以来,李新军和韩二军身为矿长和副矿长,无视技改煤矿不允许生产的规定,在明知井下瓦斯超标的情况下,为追求利润,仍组织大量工人下井作业生产,并多次强调要求瓦斯超标时不准报警;侯民身为安全副矿长,无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法规,要求瓦斯检查员不能让瓦斯检测器报警,并指示伪造瓦斯报表;邓树军身为生产副矿长,在明知井下瓦斯超标并且瓦斯检查员移动瓦斯探头的情况下,仍违规组织大量工人下井生产;袁应周身为生产矿长助理,明知该矿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组织大量工人生产。

  该矿瓦斯检查员在上述5人的要求下,不按规定安设瓦斯探头,在瓦斯超限时不是采取停电撤人等安全措施,而是将瓦斯探头电源拔脱或者将瓦斯探头置于风筒新鲜风流中;在矿井采集面聚集的瓦斯浓度超标处置时不是按规程排放瓦斯,而是制作虚假瓦斯报表应付检查。

  2009年9月5日,该矿16点班的工人在井下201掘进巷施工维修时发生冒顶将巷道堵实,同时改采面的瓦斯传感器等设备被砸掩埋,201掘进巷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直到9月7日16点下班尚未清理完毕。9月8日零点班,在井下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该矿组织93名工人陆续入井,零时55分该矿发生瓦斯爆炸,致使76人死亡,15人受伤。

  准备两套瓦斯报表,专门应付上面检查

  当天的庭审中,5名被告全部出庭。记者注意到,一共有7名律师为其辩护,而其中一名被告未指定辩护人。

  在庭审过程中,多名被告表示,虽然在相关证件上新华四矿为“低瓦斯矿井”,而实际上却是高瓦斯矿井,一直按照高瓦斯矿井进行管理。

  安全副矿长侯民在庭审中说,在日常生产中,按照李新军和韩二军的要求,矿上同时准备了两份瓦斯报表,真实的一份送到生产带班、调度室等部门手中,另外一份送到井上,“应付上面检查”。

  瓦斯探头的数据是“三级联网”,如何作假?庭审中,有被告称,在瓦斯超限时,将瓦斯探头电源拔脱或者将瓦斯探头置于风筒新鲜风流中,就能够解决这一问题。

  矿长骗取任职资格

  检察机关查明,矿长李新军还指使陈某等人私刻河南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河南理工大学公章,伪造有关证照,骗取“五职矿长”任职资格证,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李新军的刑事责任。

  李新军在当天的庭审中说,他是新华四矿原所有人的司机,2006年,原所有人将新华四矿转让给了韩二军。事发时,他在新华四矿并未占有股份,只是负责“协调关系”的,每月领3500元工资。对于法官和公诉人的发问,他多以“不知道”、“不清楚”来回答。

  技术副矿长韩二军在当天的庭审中说,从1996年开始,他一直跟着新华四矿原所有人干,直到2006年才开始单干,当时约定3年内还完3000万元的转让款,但实际情况是,到2008年底已经全部还完。韩称,他本身持有新华四矿70%的股份,李新军持有30%股份。

  韩二军还透露,在日常生产经营中,每月是按照“定税”向有关部门缴纳50余万元税款,“如果完不成,会遭停电封井”。

  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5日的庭审进行了10小时,到当天晚7时许才结束。5名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妥,应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记者了解到,法院并未当庭宣判,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大河报      编 辑:一帆
声明:本网站新闻版权归煤炭资讯网与作者共同所有,任何网络媒体或个人转载,必须注明“来源:煤炭资讯网(www.cwestc.com)及其原创作者”,否则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本网转载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本网通讯员除外),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1017016419@qq.com


声明:本网站新闻版权归煤炭资讯网与作者共同所有,任何网络媒体或个人转载,必须注明"来源:煤炭资讯网(www.cwestc.com)及其原创作者",否则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本网转载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本网通讯员除外),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邮箱地址:1017016419@qq.com

总编辑:李光荣    副总编:韩一凡  顾问:王成祥、王金星  主编:欧阳宏  编辑:杨建华(网站监督)、黄永维、曹田升、陈茂春
备案序号:渝ICP备17008517号-1|渝公网安备50010702502224号
电话:(023)68178780、13883284332
煤炭资讯网原中国煤炭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