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岳阳城建投既单方止约又挟持赔付额度 渎职侵权昭然若揭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1-14 9:07:46 天下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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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1日,兰力做为中标方汨罗市政公司施工人在接到建设方岳阳城建投监理公司下达的《开工令》后,如期进场开始岳阳市巴陵东路部分桥涵工程的建设。然而就在2008年7月6日,岳阳城建投宣布了对原先工程设计中的k1+508处三孔箱涵通道和k1+606处拱桥通道两处进行变更设计为“梅溪港大桥”,与此同时,并单方做出对原标废除的决定,要求兰力退场。
两大理由挤压兰力退场 岳阳城建投不作为:意在单方止约
2008年7月6日,岳阳城建投在要求兰力退场所给出的两大理由为:一双方未签定正式合同,二兰力所组织的施工方在图纸变更后资质不够;而兰力则相应做出了质疑,一我们双方有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二当时招投标时就已明确要修改图纸,除没有修建桥梁的资质,我方的资质是被岳阳城建投审验过的。况且,我方完全可以组织有资质的施工队来施工。 对此,法律界人士也向记者表示,对于图纸变更相应施工资质不够,兰力有权组织符合资质的队伍进行施工;而至于合同关系,只要做为建设方的岳阳城建投提出要约,乙方予以承诺实施,合同就已经成立,当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变更合同。 而事实上,记者在调查中获悉,实际施工人兰力进场施工以至2008年5月3日期间,因当地农民多次阻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款未按期支付,材料价格上涨等问题而停工。然而,岳阳城建投却采取一种不作为的态势视若罔闻,不积极完善施工条件,不及时支付工程款;对于图纸变更及材料价格上涨等问题,本应组织双方协调解决,但却依旧消积应对,不仅未作出妥善解决,而且分别于2008年6月30日、2008年7月17日、2008年8月1日三次通知兰力退场了结,并于2008年7月6日,路桥公司在其授意下正式进入施工。 从三次通知兰力退场的时间上可以看出,兰力在路桥公司进场当天并未退出。由此,岳阳城建投的种种不作为,其目的已过于坦白和直率,用该公司工程科科长张思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话说:“我们也没说他是自愿的!”
退场承诺兑现“1500万” 对话岳阳城建投:承诺实为假低赔付才是真
2008年,岳阳城建投对外公开招投标“岳阳市巴陵东路部分桥涵工程”项目工程量实际总额为1500万元,也就是说实际施工人兰力在中标后即取得了该工程量,而兰力自2008年3月11日进场至2008年7月6日被宣布废标期间已实际完成200万元的工程量,那么作为建设方的岳阳城建投按双方要约(合同)仍应补全兰力1300万元的工程量。我们从张思农的口中获悉,岳阳城建投曾有意向为兰力重新安排1500万元的工程量;但张思农同时表示:“由于2008年下半年,中纪委发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通知,所以要安排工程就得重新经过招投标,他又没有资质,政府就决定和他谈补偿。” 那么,岳阳城建投是真要补全兰力剩余的1300万元工程量,还是补偿呢?2010年12月5日,在记者对张思农的采访中,我们终于找到了答案。 记者:他是基于什么条件退出的? 张思农:当然是重新安排新的工程了!还是答应给他1500万的工程。 记者:那安排工程的承诺,最终兑现了吗? 张科:没有兑现就谈补偿嘛! 记者:没有安排工程,没有兑现是不是违约? 张思农:对不起!我不能回答……,不给他安排工程了,但还是不愿意让他受损失,同意给他补偿。 记者:为什么补偿的依据和数据一直确定不下来? 张思农:我们已经答应了给260万元。但他还是不同意。一直在协商,继续协商。 记者:这个民事纠纷双方各占多大的责任?是谁在违约? 张思农:这个我不能回答你! 张思农:到底是谁家的过错,这个我不好说。现在对方不愿意走司法程序,同意协商,我们找了好多办法:一个是我们委托了岳阳文景造价事务所,进行了评估,第一次、拿出了110多万的评估报告,他不同意!第二次、通过协商拿了个草案,赔偿170多万,他还是不同意!再后来,通过我们政府分管城建方面的副秘书长协调,由我们财政投资评审办对外招标,请外面的造价公司进行评审,我们提供资料后。湖北建华造价咨询公司在中标后提交了一份417万元的评审报告,分强势部分和弱势部分。光强势部分就是378万元,可是原来评估只有100多万元,两份报告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我们没搞懂!
260万赔偿只是杯水车薪 兰力称认可第三方评审机构数据417.07万
在张思农接受记者采访中,我们发现岳阳城建投先后以委托岳阳文景造价事务所评估报价等方式分别向兰力提出110万元、170万元或260万元的不同赔偿标准。然而,均遭到兰力的断然拒绝。 他告诉记者,岳阳城建投对于我方垫资款利息的赔偿应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给予补偿。其给出的理由是,在岳阳市巴陵东路桥涵项目工程的招标与施工当中,所用资金均是自己不计代价以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向亲朋好友们筹集并垫付的,所以在我方垫资款利息赔偿上,也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给予合法的利息补偿。 其具体数目大致如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1.4‰,到期日为2010年12月31日计算):1、融资款 15960元+22264.20元;2、招标费99180元;3、其它材料损失239409.27元;4、协调费31487.10元;合计本息结欠1325.18万元。 此外,兰力还告诉记者,岳阳城建投还需要如数对工程的预期利润、预定钢材的损失和其他材料合同毁约价差的损失等逐一进行补偿。 因而,岳阳城建投即便是将上述因素另作鉴定赔付下叫出自认为最高赔付260万元的价码,在兰力眼中也不过是杯水车薪。但在同样鉴定范围下,他对第三方评审机构湖北建华造价咨询公司(以下称湖北建华)在其评审报告中提出的417.07万元赔偿额表示认可,可这一赔偿额却同样被岳阳城建投否决,不予采纳。
赔付款超既定上限 评审机构被“胁迫”评估报告“降价”
由于在赔偿额度上,岳阳城建投与兰力各不相让,从而在他们之间开始了一段马拉松式的赔偿之战。时到2010年,双方最终决定在互联网上抽签公开招标,并确定了由湖北建华负责对兰力在巴陵东路桥涵工程上因被迫退场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2010年8月31日,湖北建华于作出退场补偿评估报告做出结论:停工补偿金额为417.07万元,并声明预期利润补偿、预定钢材和其他材料合同毁约价差的损失补偿、保证金和垫资款利息的补偿等三项均不属本次鉴定范围内,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然而,该报告中的赔偿金额却遭到了岳阳城建投的否决。 对此,兰力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岳阳城建投一开始做了一个100多万的审计评估,我没有接受。而湖北建华评估数据是417.07万元,虽然这个评估是比较公正,也是合法的,但却超过了岳阳投建所要求的上限。 然而就在接下来的调查中记者发现,岳阳城建投为了达到自己的赔偿上限,开始利用公权公然施压与胁迫其改变评审规则,最终致使湖北建华不得不声明报告作废。 2010年6月29日,湖北建华在给岳阳市财政局投资评审办关于《岳阳市巴陵东路部分桥涵工程停工补偿咨询服务项目(复审)报告》的一份《意见回复函》中清楚地写道:“贵方与我公司签订的是《岳阳市巴陵东路桥涵工程停工补偿咨询服务项目(复审)报告》,却让我方在(文景岳审字【2009】036号)的基础上作出复审咨询结论。而报告却是《关于对汨罗市政工程公司巴陵东路(延伸段)部分桥涵工程退场补偿》。” 律师称湖北建华评估仍有效 2010年9月27日,因岳阳城建投利用公权胁迫致使湖北建华最终声明此前评估报告作废。那么该评估是否仍有法效?岳阳城建投中途迫使汨罗市政公司退场是否属违约行为?记者就这一系列问题向本报法律顾问进行了求证。 对于湖北建华评估是否仍有法效。律师表示,湖北建华出具的评估报告是依法委托合法的评估公司作出的,显然,这份评估报告是合法有效的。岳阳城建投应将双方依法委托的合法鉴定机构湖北建华鉴定的补偿金417.07万元及时支付给损失方兰力,并应尽快处理预期利润补偿、预定钢材和其他材料合同毁约价差的损失补偿,保证金和垫资款利息的补偿。 对于建投利用公权胁迫湖北建华,限定他们只能作出补偿一百多万的评估结论。这种行为是非法的,湖北建华因胁迫于2010年9月27日声明该评估报告作废,其声明没有法律效力。 在谈及岳阳城建投中途迫使汨罗市政公司退场是否属违约行为时,律师表示,实际施工人兰力进场施工至2008年5月3日,因当地农民多次阻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款未按期支付,材料价格上涨等问题而停工。这种情况,做为建设方的岳阳城建投应积极完善施工条件,及时支付工程款。对于图纸变更及材料价格上涨的问题,应组织双方协调解决。但城建投资公司不仅未作出妥善解决,却分别于2008年6月30日、2008年7月17日、2008年8月1日三次通知乙方退场,这是一种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既然岳阳城建投提出要约,兰力也予以了承诺与实施,合同便自然成立。当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变更合同,对于兰力在图纸变更后资质不够的问题,可以由兰力组织符合资质的队伍进行施工,不能草率地单方终止合同、退场了结,这同样也是岳阳城建投的一种严重违约行为,并且有证据证实,在兰力尚未退场的情况下,城建投资公司就已经安排了其他施工人进场施工,严重侵犯了兰力做为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兰力被迫退场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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