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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收回”让房奴惊出一身冷汗

煤炭资讯网 2011-1-18 12:57:05    一事一议

  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上周落幕,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在业内又掀起了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更有甚者,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1月16日《第一财经日报》)

  无论是“出让人无偿收回”,还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与现有国家法规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无偿自动续期”的规定,显然完全不是一回事。业内人士认为,“土地期满收回”的规定已倾向于70年后循环批租制度。倘若这个规定得到承认并落实,那是否意味着,地方政府有可能在70年后将所有土地收回来,重新再卖一次?

  70年后,我们的房子在哪里?会不会真的成为没有土地使用权的“空中楼阁”?这一直是横亘在公众心头的不动产忧虑。试想,如果土地70年后将被政府收回,那么现在的房价岂不是被严重高估了,买房炒房岂不就成了股市中的博傻游戏

  毋庸置疑,上海出让人收回期满土地的规定,涉嫌违反《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但问题是,70年后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有偿金额又会是多少,法律却也从未明确,操作中会如何落实尚难预料。就说现在,那么多刚建成没几年的房子不是马上就以“危旧房改造”的名义强拆了吗?更何况,《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原来表述明确的“无偿自动续期”;“出让人收回”甚至“无偿收回”,未必就不能成为那个“有关规定”。

  也许在这个意义上,上海的“无偿收回”,不仅会让拼了几代人老命供养一套房子的房奴们惊出一身冷汗,同时恐怕也做出了一个坏示范。倘若该条款未能得到更高层级的明确否定,各地是否会纷纷选择自立类似规定,将生米煮成熟饭?

  所以我期望,面对土地出让期满后的暧昧不清,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做出权威、负责的表态。



作者:舒圣祥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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