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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确定今年煤矿安全监管九项重点工作

煤炭资讯网 2011-1-19 7:56:45    要闻

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吉煤集团:

  现将《2011年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2011年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根据全局工作的统一部署,为更加明确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效能,促进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定2011年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2011年,全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以安全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努力实现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继续下降为目标,突出重点,依法监管,科学监管,着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着力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和落实,着力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完善和建设,积极促进煤矿企业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班组建设,全面提升煤矿防灾抗灾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为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而不懈努力。

  二、工作目标

  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全年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力争实现比上年有所下降。

  三、重点工作

  (一)以防大事故为重点。把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自燃发火期短的矿井、入井人数较多的矿井,作为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点监管的单位,纳入监管执法计划,加大履盖面。要把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作为部门监管的基本工作路数,把煤矿“一通三防”措施、水害防治措施制定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图纸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要特别注意发现专业交叉环节存在的问题。

  要加大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煤矿“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工作体系,严格严格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大抽采力度,完善通风系统,加强通风和瓦斯管理,坚决杜绝瓦斯事故。

  要认真吸取2010年我省因特大洪水有的煤矿被淹的教训,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防雷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8〕70号)精神,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扎实做好防治水技术基础工作,全面落实地面防治水技术要求和规定。在进入汛期前,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开展一次煤矿雨季“三防”专项检查督查,对受地面水威胁的矿井,县(区)的履盖面要达到100%,对于防范措施不落实、不可靠的,对于没有与气象、水利、防汛等有关部门建立预警和预防机制、调度通信系统不完善的煤矿,没有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制度、明确撤人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的或撤人制度不完善、不可靠或没有贯彻到每一个作业人员的煤矿,要责令停产整改。

  (二)强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文件要求,凡在2011年底前仍达不到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在建矿井不能进行联合试运转。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国家的这一规定精神全面传达到煤矿企业,增强企业推进标准化建设的紧迫感。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有关验收标准,落实检查验收时间、人员和费用,加大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各类煤矿要在查找不足的基础上,制订达标实施计划,落实整改项目、整改标准、整改措施,确保矿矿专业达标。对在要求时限内不达标或在计划期内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坚决依规责令停产整改。

  (三)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制度。以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第16号令)为主线,结合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总局第33号令),重点推动小煤矿隐患排查制度的落实,在岗位排查、专业人员排查、政府部门检查和隐患分级分类、公示公告、跟踪消号几个关键环节上下功夫,做到环环相扣,使隐患排查逐步走上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大中型煤矿要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创新、工作细化上下功夫。各类煤矿要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管理制度,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责任人员和验收人员,限期进行整改。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停产整改、及时上报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整改结束后,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工会代表等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年内至少要组织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和省局的有关工作部署,组织开展“两会”、“七.一”等特殊时段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查活动。安全检查要有计划、有方案,提高履盖率,要把对在建矿井、改扩建和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煤矿的安全检查纳入到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计划中。要把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执行情况、监控系统运行情况作为每次检查的必须内容。

  (四)推动企业按期完成“六大系统”完善建设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精神和省局的总体规划,在2011年3月末前,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完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切实解决部分县(市、区)安全监控系统联网运行信号中断率较高问题,小煤矿安全监控室配齐专职安全监控人员、维修调校人员及专用设备,所有矿井都要配齐传感器。

  2011年3月末前,所有省属煤矿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其他煤矿必须于2011年底之前全面建立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2011年3月末前,各矿井在现有压风自救系统基础上,配备齐全压风自救罩(袋),建立健全保证空压机连续运行和管路畅通的措施及落实措施的手段,完成压风自救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2011年3月末前,解决部分小煤矿地面消防水池与井下工作地点管路不畅通,消防水池冬季结冰或者无水等问题,全面完成供水施救系统的完善工作。

  2011年3月末前,所有煤矿要完成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要按照煤矿通信系统建设的标准和要求,结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业标准,重点推进小煤矿调度指挥系统建设,配齐人员、通讯设施和办公场所,建立健全调度工作制度、调度人员安全生产责责任任制,做到24小时有人调度指挥生产,管理安全。

  2012年6月底前,省属煤矿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要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矿井全部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推动煤矿企业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对“六大系统”的要求,对照各煤矿“六大系统”的现状,找出自身存在差距和问题,分系统制定解决问题和弥补差距的实施方案,确定时间表。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六大系统”完善建设情况纳入日常监管之中,并及时集中开展专项检查督查。

  (五)推进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加强煤矿“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认真检查煤矿职工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对于小煤矿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实际分工与持证不符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要认真检查作业规程贯彻、考试制度执行情况。要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的检查、指导,积极推动班组长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培训质量,提升作业人员安全素质。

  (六)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加强安全工作。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责令事故煤矿停产整顿,吸取教训,全面排查,举一反三,制定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的措施,坚决杜绝同一煤矿连续发生事故的现象发生。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各专业人员,深入事故煤矿,从安全生产条件到安全管理,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指导督促煤矿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的、或发生瓦斯事故、或短期内连续发生事故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事故的,省局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七)推进煤矿应急救援工作。把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作为煤矿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增加演练的实战性。煤矿井上下通信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于没有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的煤矿,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八)把监管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为煤矿安全工作,特别是在标准化建设、“六大系统”完善建设、采煤方法改革、支护方式改革、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在抓好示范工程的同时,通过召开现场会、组织参观学习等形式,介绍推广好的经验和作法,开阔煤矿视野,充分调动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积极性。

  (九)积极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做好小煤矿整顿关闭收尾工作,确保已确定关闭的煤矿关闭到位。要积极配合煤矿兼并重组牵头部门,推进煤矿兼并重组、资源整合和小煤矿关闭进程,按职责分工做好小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进入整合技改程序煤矿在设计工期内完成改造任务。



来源:吉林省安监局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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