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效仁:地下钱庄成资产外逃捷径岂能魔高一丈道止一尺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1-24 8:08:42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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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10年福布斯“出逃”富豪榜单显示,厦门远华案主角赖昌星以250亿元人民币的涉案金额名列“出逃”富豪第一位,比排名第二的仰融多出180亿元人民币。在众多的贪官和富豪财产海外转移过程中,透过地下钱庄“洗钱”出境是一种极为便捷的途径,一个较大的地下钱庄每日资金流水多达上千万元也并不稀奇。此外,富豪群体还热衷于注册属于自己的离岸公司。离岸公司可减少纳税额度,不受外汇管制,让海外投资、转移财富计划更为隐蔽和自由。这其实并非新话题,之所以常说常新,是因为直到目前我们尚未能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 在资产向海外大转移的腾挪之中,确有部分属于合法财富,但大部分是非法所得。其中不乏与贪污贿赂、走私、偷逃税款,甚至恐怖活动等违法犯罪有关,带有血污的“黑金”。有资料显示全国有数千贪官,携巨资外逃。东北某银行正副行长潜逃时,裹挟国有资产均超亿元。由于一些国家与中国尚未达成谴返经济犯罪的条约,一些贪官自此在国外安逸地过着富豪式的寓公生活。即便赖昌星虽随时有被谴返的可能,也因为早于2006年与其妻曾明娜离婚并将其财产转移其名下,同样可以保有绝大部分的非法财产。 地下钱庄无疑成了黑金洗白乾坤大转移的主渠道。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不等的手续费,自是庄主们不惜铤而走险,藏污纳垢,充当洗钱犯罪平台的利益诱因。加上国外“地下银行”、“离岸公司”的畸形发达,以及网上银行的隐蔽性,都为转移非法财产提供了技术上的便利。犯罪分子也越来越专业,对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得很透彻,有的窝点就有厚厚一摞关于反洗钱的书,本身亦有律师和银行专业人士参与其间,沆瀣一气,助纣为虐,以至于一些下钱庄已发展成网络化、专业化的地下银行系统。 一些“黑金”的大量外流,不仅造成了国家财富的巨量损失,为一些贪官“拼死吃河豚”式的贪婪,提供了海外立身的经济基础,同时亦是对主权国家法律尊严的亵渎。不错,央行联合有关部门曾于2007年9月至2008年10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集中打击的“雷霆行动”,破获地下钱庄案件45起,涉案金额约1053.1亿元,( 央行反洗钱局案件协查处处长李劲曾指出,到目前为止,地下钱庄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刑法》对洗钱罪的认定需必须具备“明知”要件及“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目的要件。但大多数经营者对其客户资金来源并不过问,要从主观上认定其“明知”很困难,以至于只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而非洗钱罪。即使是洗钱罪,现刑法规定处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广2002-2005年共抓获犯罪嫌疑人约350名,其中被判刑的不足10%,其余被释放、取保候审或移交外汇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显然,不足以形成有效的威慑。在国外,对洗钱犯罪常常罚得倾家荡产,情节严重的会被判处终身监禁。 可见,除了银行联手公安和外管等在沿海、沿边及经济发达地区开展专项行动,严密监测,有效打击,亟待修补法律缺漏,从严惩处,为根本遏制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刚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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