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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功能的沦丧与性权利的法律残缺

煤炭资讯网 2011-1-31 9:44:41    一事一议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了该院在2010年度所审判的“最具宣传价值十大案例”,排在首位的案件因关乎性权利而名噪一时。也许,正因其影响力巨大,才能位居第一,不然谈什么“宣传价值”呢?
 
      其实,用所谓的“宣传价值”考量法院与法官的日常工作,就像以出镜率考量作家的日常工作,以演技考量政治家的日常工作,纯属让关公战秦琼,驴头对马嘴。作为司法权的考核标尺,“宣传价值”的意义甚至还不如备受批评的结案率,后者被斥为功利主义,而前者干脆就是涂脂抹粉。你可以想见,法官判案子,有多大的宣传必要?换作新闻学的角度,或者是举国瞩目的要案,或者是错谬出奇的判决,才有可能成为舆论江湖的风暴眼。
      回头说最具“宣传价值”的这起案件。案情很简单:刘某在工地工作,不幸被铁门砸中,致二级伤残,医院鉴定其性功能完全丧失。为此,刘某向所服务的公司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其妻王某同时提起性生活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婚内性生活权利损失费20万元。经法院调解,被告方“打包”赔偿给刘某64万多元,妻子撤诉。
      此案有什么“宣传价值”呢,它不是中国首例,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并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我寻觅半日,只找到一点:据刘某的代理律师称,法院一共判赔10万元精神补偿费,其中约7、8万元属于王某所提起的性生活赔偿费。这个数据,在我所见的此类案件当中,应为最高,一般而言,法院即便支持原告的起诉,至多判赔1到2万元。
      “全国首例性功能索赔案”乃是窦学亮案,历经一审、二审、重审,数年鏖战,原告终获赔565101.73元的精神抚慰金。然而,窦学亮提出的性功能赔偿、妻子精神损失费、阴茎假体安装费及安装假体需要的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的诉讼主张,法院却不予支持。
      不予支持,只因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关于性权利之救济的立法规范还是一片荒芜。无法可依,怎么办,只能曲线救国,将性权利的救济路径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名下。受害者难以直接主张,便换由其妻主张:因为性生活无法正常展开,严重伤害了她的精神。显然,这里的法律逻辑若欲成立,需有一大前提: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充分与必要条件。
      问题在于,当这种判例,遭遇杨德昌与蔡琴式的“无性婚姻”,还能否站得住脚?再退一步,假如受害者并未结婚,则不存在“侵犯了妻子享受性生活的权利”,那么拿什么捍卫所沦陷的性能力?
      曲线救国,最终却往往误国。当务之急,不是受害者的妻子能够获赔多少精神补偿费,而是需要立法者挺身而出,来填补这一块法律的空白。后者才是直线,是一个快捷键。曲线走多了,直线就可能被扭曲,被遮蔽。王某获赔再多,都无法弥补窦学亮们的呼告无门。
      由此而言,这起“性福权”案的确具备非同凡响的“宣传价值”。它是幽暗里的镜子,从负面映照出了法治的残缺。


本网通讯员:南方都市报·东莞版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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