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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境内矿山须建兼职矿山救护队

煤炭资讯网 2011-1-5 8:22:16    要闻

    从今年1月1日起,四川境内的矿山企业都必须建立兼职矿山救护队。昨天,成都商报记者从四川省安监局获悉,《四川省兼职矿山救护队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的煤矿企业或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火灾灾害严重的煤矿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不得少于18人;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的煤矿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9~12人;其他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煤矿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不得少于9人。

    兼职矿山救护队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身体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组成,设专职队长及专职仪器装备管理人员,负责对矿山事故进行先期处置,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处理矿山事故的组织。

    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参与事故瞒报、谎报等行为的,将受处分和处罚,直至被追究法律责任。(记者 江俊) 



来源:成都商报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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