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土地被煤矿占用 村民要求信息公开应否支持 | |||
| 煤炭资讯网 | 2011-10-11 5:50:10 一事一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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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 S省Y市J县W镇X村全体村民代表36人。 被告J县人民政府。 2008年原告所在的村集体土地被S省FR集团所属的WX煤矿占用,据该企业称,其占用的土地是政府依法征收的,但时至今日,原告没有见过征收土地审批文件,作为被征收土地的村民依法享有知情权。2008年4月8日原告依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请求被告向原告以书面形式公开上述文件,但被告至今没有给出任何回复,怠于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职责,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社会和谐和法律的尊严,原告特提起行政诉讼,恳请支持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2011年4月8日向S省Y市人民政府、J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1份。内容是要求公开征地批文。证明曾向J县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征地审批文件 2、2011年4月6日Y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来访事项转送告知单复印件1份。内容是Y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告知J县人民政府信访局,X村有2名村民代表来访反映村集体土地被S省FR集团所属的WX煤矿占用,没有见到过该土地审批文件,请求赔偿损失等问题,根据《信访条例》第21条的规定,现转送你处,请接洽。以证明X村全体村民代表36人曾向J县人民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未收到回复或得到答复。 法院受理后,被告在十日内作出答辩称,并非是政府不主动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而是原告根本没有向政府递交公开申请书。时到今日被告未收到原告的任何请求信息公开的证据材料与申请书,也未收到过其他转来要求信息公开证据。经过法庭调查,辩论和征求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也没证据证明被告收到过原告的公开申请书和Y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来访事项转送告知单。同时承诺将在短时间内向原告及全体村民公开。 法院在庭审辩论结束后,再次通过调入市信访局备查资料,也无证据证明《Y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来访事项转送告知单》转入了J县人民政府信访局,而只有证明《Y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来访事项转送告知单》原件由原告收取,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将该告知单转交给予J县人民政府信访局。 [分歧] 针对上述情况,合议庭产生了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另一种意见是判决被告J县人民政府在十内向原告X村全体村民作出公开征地情况答复及批地文件。 [分析] 坚持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者认为,虽然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受理的五类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的第一类,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案件”,但是未有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递交或提供过公开信息申请书,就连原告持的2011年4月6日Y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来访事项转送告知单,也无证据证明原告将其“告知单”转送了被告及被告的信访局。何况原告的申请是以信访件形式进行的,而非是直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征地批文。因为J县人民政府公开这一政府信息的行为,并不是针对36个社员代表作出,而是针对全体村民。这种行为好似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这种诉讼也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所以人民法院对此受理尚没有诉讼法依据。另从原告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时间是2011年4月8日,而Y市人民政府信访局给原告的《来访事项转送告知单》时间却是2011年4月6日,时间不吻合。所以J县人民政府在答辩状中称并非是政府不主动履行公开政府信息,而是原告根本没有向政府递交公开申请,有一定的道理。因此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先向被告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J县人民政府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何况县政府承诺将在短时间内向原告及全体村民公开征地情况。 坚持判决J县人民政府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公开信息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突出政府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实践中公民权利相对于公权力来说往往处于弱势,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这种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更加突出,所以《规定》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突出政府部门的责任。根据《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J县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为了强化本纠纷解决,法院应当针对被告依法应当公开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作出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公开或答复。 综上所述,虽然最高法院出台的《规定》规定了这类案件应由J县人民政府承担举证责任,但该《规定》并未规定举证不能由政府承担败诉责任,同时经过法庭调查,所有证据皆不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要求公开信息申请书,加之政府又承诺在短时间内向原告及全体村民公开。为了有利于行政纠纷的解决。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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