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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康:剪掉女小偷衣服示众,解恨但用力过猛

煤炭资讯网 2011-10-12 6:27:08    一事一议
  10月初有网友在台州论坛称:“女小偷衣服被剪刀全部剪掉了,内衣也剪掉扔了。而且被暴打一顿,看背后的痕迹就知道了。但是没有用工具打。打完之后再叫的110。是可怜小偷还是大快人心,这个……”并配以图片,该帖子被论坛和微博大量转载,成为热门话题。图片显示,一年轻女子上身衣衫不整破陋不堪,后背上被书写“我是小偷”等字样,周围聚集了大量群众围观。(10月11日《广州日报》)
  
      偷窃行为当耻,重者触犯法律,剪掉女小偷衣服并暴打,还在她背上写上“我是小偷”,固然解恨,但用力过猛,涉嫌侵犯小偷的人格权。将小偷示众的事,在国内并不鲜见,类似如此的形形色色的示众方式与手段,我们似乎已经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广州某医院的保安在抓获一名正在行窃的“小偷”后,在其脖子上挂上写有“小偷”的牌,押着他在医院里“游街”示众长达一个小时;武汉一处建筑工地的保安将一名盗窃电话线的小偷抓住后,用手铐将其铐住,并在他的额头上写上“我是小偷”的字样,命其面对大街;在深圳宝安区,一名粘贴“疏通厕所管道”广告的男子被保安发现后被浑身贴满“疏通厕所管道”、“清理化粪池”的广告单,在闹市区当街示众达6小时……
  
      偷窃行为令人鄙视,但如此示众是否合法得当?保安等并不是公安机关,并未被赋予权力让“小偷”在众人面前用形形色色方式被愚弄。   
 
      从法律层面上看,小偷也是人,同样有人权,同样有人格尊严,是无权对其进行人格侮辱的。对小偷惩处方式绝不应该由感情决定,而是由法律来决定。因为法律惩处的只应是犯罪行为本身,从而让犯罪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代价,但绝对没赋予他人权利侮辱犯罪者的人格。人格是每个人都拥有的尊严,即使罪犯也有人格权,惩罚罪犯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其情节轻重来“处置”。
  
      在女子背写“我是小偷”示众的做法,涉嫌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名誉权以及人身自由权,该小偷实际上受到了人格上的侮辱和心灵上的伤害。对于其违法行为,商场应该交由当地派出所处理,而不应该以违法的手段对待违法的行为。保安等显然没有权力私自处理,当移交当地警方处理,警方会依据有关法律,按盗窃数额的大小来判定对当事人是教育、罚款还是拘留、起诉。
  
      从这些事件中,我们不免看到了一个治安困局——将类似小偷小摸这样的轻微性犯罪的人送劳教,社会成本会大大提高,即使将其送去公安机关,由于罪行不重,过不了几天,小偷依然可以“再接再厉”,而不送去呢,面对偷窃又不解恨。于是,这样一个现象上演着:一方面,一些小偷在继续偷窃,而另一方面,即使涉嫌侵犯小偷人格权,但示众和游街行为在时常发生着。
  
      为什么屡次发生如此“残忍”的示众事件呢?很值得所有的非执法机关比如保安等深思。“处理”偷窃等行为必须合情,合法,即使面对的是有涉嫌“犯罪”的人员,也绝不能采用“私法”处理,绝不能用违法手段来对待违法行为。一言蔽之,在女子背写“我是小偷”示众,解恨但用力过猛。


来源:荆楚网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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