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敲诈勒索罪被判6个月
经过调查,徐明没有对李某进行强暴。李沧检察院认为徐明敲诈勒索公私财产罪,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1年10月12日,李沧法院认为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传播他人照片、损坏其名誉相威胁,迫使他人交付数额较大的财务,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能主动退赔已挥霍的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徐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退还赃款200元。
“进行艳照网络诈骗的案子,近年来我接触的有不少,并且有上升趋势。现在科技发达,网络已经成为人们信息主要来源。一些犯罪就看中了这个平台,利用互联网传播优势从事犯罪活动。”一位律师告诉记者。(新华网山东频道/青岛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