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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安全生产“监管”与“拣管”

煤炭资讯网 2011-10-27 17:44:21    一事一议

    安全生产监管是全方位、全覆盖的监管。在监管过程中,要做到在法律面前单位平等,不能厚此薄彼,不能拈轻怕重,更不能回避矛盾。但政府监管不是一对一,而是一对多。要搞好监管,就必须统筹兼顾,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既不能一刀切,也不能单打一。要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有所侧重,做到“三个突出”,始终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一是必须突出重点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工艺危险性各不相同。作为监管部门,必须紧紧盯牢出现问题“几率”大的单位,把他们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制定好执法监察计划,细化检查方案,认真组织检查和隐患排查。必要时,骋请相关专家进行检查,把危险因素分析透,把潜在危险挖出来,把安全隐患消除掉。只要抓住了重点,就能把握全局。

  二是必须突出重点时节。环境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不容忽视。高温季节,寒冷天气,风雨雷电等自然现象,都有可能诱发生产安全问题。作为监管部门,必须预有计划,预有准备,预有应对措施。对这些时段,要特别重视,在正常监管的前提下,结合季节环境特点,有针对性地检查相关设备和安全设施,避免因外界因素引发问题。

  三是必须突出重点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仅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安监部门要想履行好职责,就必须充分调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发挥生产经营单位的作用。在监管过程中,加强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联系,搞好业务指导与督促,通过这些人员,把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这样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岳继胜      编 辑: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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